马克思“价值哲学”的性质及其原则性启示(4)

马克思“价值哲学”的性质及其原则性启示(4)

三、建构当代中国社会核心价值观念的原则路径马克思并不反对价值,而是反对虚假的价值,换句话说,马克思并不反对那些指引人类进步和发展的基本价值观念,而是反对那种脱离实际生活空谈价值、迷信价值、搬用价值的形而上学做法,这恰恰是马克思不愿成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有力佐证。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在中国产生巨大的历史和社会效应,主要是因为其现实主义立场,当然,这种现实主义立场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评价标准,即“大多数人是否自由和平等”是革命、建设和改革得以可能的前提条件。正是在此意义上,“为人民服务”“走群众路线”才会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的立党宗旨和工作方法。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在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由地域经济向世界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在此全方位的社会激变过程中,中国民众在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上所受到的冲击、挤压远甚往日。在此情况下,要想实现全社会范围的凝心聚气绝非易事。当然,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必须承认,中国社会这种思想多元化、精神离散化、价值混乱化的状况恰恰是中国社会由封闭走向开放的正常现象和必然表现。对此,我们的主张应该是:开放和发展的中国需要开放和发展的价值关怀。基于这一点,最紧要的问题并不在于我们需要挑选并移植什么样的价值观念成品,而是在于认清变革时期的中国社会在价值层面的呈现方式并作何要求。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在全社会尚未对核心价值形成普遍认同以及我们所倡导的核心价值体系尚未对社会成员形成有效的约束之前,建构当代中国的核心价值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首先,价值与需要并不完全等同,在价值问题上必须破除“缺什么就补什么”的“拿来主义”逻辑。

我们不妨以马克思为例做些论证。众所周知,对于德国经济学家阿·瓦格纳将价值概念做需要化理解的方式,马克思曾专门进行过廓清和批判。瓦格纳认为,价值概念源于人们对待满足其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8]406,马克思批评道:“由于外界物被‘赋予价值’在这里仅仅是外界物被赋予‘财物’属性的另一种说法,所以我们绝不能用这种办法,就像瓦格纳用欺骗办法想使人相信的那样,赋予‘财物’本身以‘价值’,当作一个不同于它们‘作为财物的存在’的规定。”[8]408由此可见,价值固然反映了客体对主体的需要,但是,在马克思主义论域中,“价值”不等同于“财物”,不等于一个可以随意取用的“外在物”,而是内生于并反映着现实的生活世界的状况和性质的概念。在此意义上,那种罔顾历史、脱离现实的需要其实是一种假需要,以此思维来指导价值建构,必然陷入一种“无批判的实证主义”价值论立场。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是为现实做辩护,而是要强调一种从实际出发的实践唯物主义立场,是为了防止并批判那种脱离实际生活状况一味诉诸外在的价值搬运和安放的形而上学立场。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已经进行过明确的界定和批判。

所以,对于当前的中国社会而言,问题并不在于按照某种新自由主义原则构建一种貌似美好的价值观念或者体系,而在于深刻认知依然处在转型和调整过程之中的中国社会蕴含着何种强烈的价值吁求,这种吁求在性质上具有本土性、当下性,在内容上必然表现为多样性、离散性。鉴于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百年基业,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当前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期,中国社会的转型依然是“进行时态”,在这样一个新旧杂陈、中西并立的时代,任何一种妄图一次性实现永久价值建构或者“拿来主义”的做法都不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合理性。

其次,改革是当前中国最大的实际,以公平的名义推进改革是本轮改革的价值论要求。

就最终目的而言,中国的改革是为了追赶上这个时代,在此过程中,我们还需实现社会结构从“金字塔型”向“橄榄型”的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表现出来就是:(1)国家层面,实现发展结构的科学化和发展手段的多样化,在此基础上,使一个相对落后的中国转变为一个相对富强的中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便是这一点的有力体现;(2)执政党的层面,实现党的建设的科学化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此前提下,实现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型,当然,这种转型以建制与守制、律己与律人、对话和合作等诸多方面为支撑;(3)社会层面,实现与市场经济和世界历史时代相契合的社会结构的调整和效能发挥,在此意义上,实现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社会活力的释放,“橄榄型”是达到这一目的的理想形式;(4)个人层面,实现发展机会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升,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完成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相符合的个体素养的转变和价值认可,在此意义上,改革的目的也是为了尊重和解放人,使人的潜能和活力得到更大程度的释放。

此外,中国的改革不是为了迎合某种外在的价值样板或者观念预设,而是为了实现邓小平同志的“三步走战略”。目前,“先富”的效应已经非常明显,但是,我们不能躺在基于“效率优先原则”而达到的“先富”的功劳簿上自吹自擂,而是要在自觉正视“先富”之问题和隐患的基础上对“后富”与“共富”做进一步追求。如果这一点成立,那么,我们更有理由认为,当前中国的改革必须以公平的名义进行。以公平之名,我们可以回应社会成员的公正期待,以消除当前中国社会日益加剧的心理落差;以公平之名,我们可以确保第一轮改革成果的巩固,以防止来之不易的成果的丧失;以公平之名,我们可以实现制度的科学设计和周密安排,以遏制那些基于权力依附而发家致富的不当得利;以公平之名,我们可以给国家的现代化奠基厚实的精神土壤,以利于中华民族实质地参与现代化的舞台,并赢得发展的空间。

最后,法治思维是推进和巩固改革的价值主导原则。

在某种程度上,“依法治国”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以法治思维实现对既有发展成果的巩固、对不良传统的矫正以及对开放环境下内政外交诸多事宜的匡正。实事求是地说,中国社会依然处在现代化的初级水平,我们所能获得的更多是一种显性的物质文明成果,更何况既有的物质文明成果还存在着质量不高、持续性弱的问题,而与之相关的制度建设和思想化育远未完成。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不是无原则地发展现代化,而是有特色地发展现代化,此处,“特色”二字蕴含着中国故事、中国智慧、中国方式和中国道路。但是,正是由于吁求并坚持特色,中国的现代化事业显得尤其艰难和复杂,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认为,法治是实现社会可控变革和发展的主导原则。

此外,还需明确的是,当前中国社会所推行的依法治国与传统的农耕社会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法治并不是人整人、不是为了强化某种个人权威,而是要对全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行有效保障并同时对其言行进行规范约束,这是一种实质的自由和平等,而不是重新回到集权主义、命令主义。在此意义上,法治思维其实对当代中国社会的稳定、有序、合理发展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基于这一点,法治其实具有深刻的价值论内涵。因此,笔者认为,引导社会成员对法治思维进行价值认同,也是当前中国社会价值建设的有效组成部分。

恩格斯曾经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9]由此,笔者认为,始终从人的生产和交往活动中对价值进行定位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本质特征,如果脱离了这一点,任何一种对价值观念的吹捧、搬运、移植都是形而上学的复现。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来审视某种“价值应当”,这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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