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要拿起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

纪委要拿起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

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这一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一经提出,就在全党上下特别是在纪检监察系统引发热烈反响。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加深认识理解,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立行立改,引领实践,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本质上是纪委职能的回归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涉及纪委的职责定位、如何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改进监督执纪问责方式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这些问题从本质上讲,就是纪委要回归党章所赋予的职责。

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路径。要做好纪检工作,就要仔细反复琢磨纪委的定位问题。定位必须从大势来谋划。现在全党的大局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从严治党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纪委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管住8700多万党员。如果把全面从严治党混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干部,而管不住8700多万党员这个大多数,以致很多党员都处于“脱管”状态,其结果必然是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频发。同时还要深刻地看到,腐败是个历史性问题,也是个世界性难题,任何公权力都面临着被腐败侵蚀的风险。只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解决好自我监督和纪律约束问题,才能战胜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确保党在各项事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纪委要拿起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坚持依纪监督执纪问责。纪律和法律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准绳。办案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涉案人员如果不是党员,就须采取其他相应的方式进行处理,纪律和法律区分得很清楚;但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对其违纪行为处理却重视不够。顾名思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首先应该是管党纪,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既要把严重违纪情况管起来,严惩腐败分子;也要把一般违纪情况管起来,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的常态化,让“森林”得到净化,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作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抓手。从严管党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抓“两个责任”落实,靠什么抓?就要盯住执行党的纪律。各级党委和党委各部门要通过加强党纪党规教育、保持队伍纯洁,促进政治生态风清气正;要建立网格化的维护纪律和执行纪律工作体系,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处理违纪党员,强化责任和担当,用组织之“网”、纪律之“矛”,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纪委作为落实监督责任的主体,“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进一步强化“纪律建设”思维,把真正管住纪律作为深化“三转”的方向,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管、及时提醒,触犯了纪律就要及时处理,像啄木鸟那样,发现“虫子”就及时“啄”出来。“红红脸、出出汗”“扯扯袖子、咬咬耳朵”,这些应当成为我们经常性的工作方法,纪律提醒、约谈函询、警示谈话、纪律诫勉乃至处分等,应该是纪委工作的大头,要重视和用好。

守纪律、讲规矩是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基本觉悟。无数案例证明,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往往是从破坏规矩开始,然后是违反纪律,进而发展到违法,甚至滑向犯罪深渊。广大党员干部要强化党纪严于国法的认识,自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衡量自己的行为,把纪律作为不可触碰的“底线”。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还应有更高的要求,不能仅仅满足于守纪律,还要牢固树立规矩意识,回归一名领导干部应有的党性觉悟和纪律修养,自觉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

用“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指导反腐败工作新的实践

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取得进步的前提。联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当前无论是党员干部、党组织还是纪检监察机关,都还存在一些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着力加以解决。

从党员干部来看,一是分不清违纪和违法的界限,一些党员干部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纪、合不合规,分不清楚。二是不把纪律当回事,有的人认为只要不犯法,轻微违纪是“小节”,不要紧;有的人看到其他同志违纪没有被及时处理,会产生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放大“破窗效应”。比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进行严惩的情况下,公款旅游、大吃大喝、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公车私用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就与此有关。

从党组织来看,一是不太重视纪律建设,有的党组织“三会一课”弱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抓得不紧,没有把严明纪律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很好地体现出来。二是缺乏担当意识,一些党组织负责人存在“老好人思想”,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见怪不怪,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发现了问题也不报告;有的执纪不严,该处理的不处理,该重处的轻处,有的人甚至还替违纪者说情开脱,组织原则弱化。

从纪检监察机关来看,一是把纪委的本职工作片面地等同于查办案件,有的同志认为纪委主要职责就是查办案件,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查办腐败案件上,日常监督执纪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不足,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工作程序。二是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有的在立案审查、线索摸排和判断过程中,眼睛都盯着违法犯罪问题线索,而忽视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违纪问题的调查,不知不觉退到了法律的“底线”,纪律上出现了空子。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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