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司法行为中发挥特殊重要作用

在规范司法行为中发挥特殊重要作用

摘要:规范司法行为是落实《决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决定》把公正确立为法治的生命线、把规范司法行为确立为司法工作基本要求,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司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范司法行为”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彰显了规范司法行为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是我们党先进的治国理政理念在司法工作中的反映。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体现了检察机关高度的政治自觉,是检察机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积极担当历史责任的重要之举。

深刻充分认识规范司法行为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一部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执法、司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甚至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必然损害法治的权威。特别是司法处于把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群众对司法行为有一种“最后期待”。所以,规范司法行为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于立法预期的实现、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矫正,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司法行为的规范文明程度往往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反映。我们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局和高度来认识、来对待。

规范司法行为是落实《决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决定》把公正确立为法治的生命线、把规范司法行为确立为司法工作基本要求,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司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不仅要公正,还要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规范的司法行为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权威,必须从规范司法行为做起。打铁先要自身硬。检察机关要自觉在规范司法行为上树立标杆、作出表率,使法律监督更有底气、更有勇气、更有权威。

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是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客观要求。《决定》不仅鲜明地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论断,而且把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纳入其中。这是我们党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司法权的滥用比其他权力的滥用,后果更为严重。历史反复昭示,法治松弛、司法权滥用,必将导致社会动荡甚至倒退。在我国政体的设计中,检察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力,承担着对权力监督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的这一宪法定位,决定了其是构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监督法治实施的必要条件。如果检察机关自身不硬、自身司法不规范、水平不高,就难以支撑起国家政体中法律监督的构架,就难以完成有效保证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检察机关提升自身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是由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历史进程中的特殊价值所决定的。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行为不可以不规范、不可以不公正,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要承担起推动者和保障者的责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第一,在“严格”上下功夫,大力推进严格司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把法律束之高阁,即使善法良多,也会沦为立在田间的“稻草人”,无法得到普遍的遵从。因此,保证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首先要做守法的模范、用法的专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对人民群众要平等保护、公平对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敢于担当,妥善处理,以实际行动坚守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严格执行修改后三大诉讼法为重点,坚决贯彻保障人权、程序公正、规范监督的要求。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防止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需要注意的是,严格司法不是成为“法律自动售货机”,要杜绝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问题,从大局考虑,尽可能使司法办案符合法理,照顾情理,实现公正。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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