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土地财政”(2)

正确认识“土地财政”(2)

二、土地出让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我们认为,要了解“土地财政”的真实面目,必须先厘清土地出让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的涵义及其它们之间的关系。

广义的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毛收入”,2007年起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2014年,地方土地出让收入42605.90亿元,其中80%左右属于成本补偿性费用,不能完全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只有扣除成本性费用后约20%的土地出让收益,才是地方可以统筹使用的资金。但这并不等于说,那80%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成本补偿性费用就一笔勾销了,而是发挥着重要的土地优化配置的作用。从预算管理的角度来看,也只有把“毛收入”纳入,才能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真正把政府收支管住。

狭义的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土地出让收入,也可称之为“净收入”。2014年,地方土地出让净收益为8653.51亿元,主要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农村发展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方面支出。这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形成互补的关系,相应减轻了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的压力。例如,2014年地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农村发展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方面支出达到6810.69亿元,相当于减轻了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用于这些方面的支出,对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土地净收入更接近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性质。

目前,我国政府预算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收入。由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只是政府代管的社会公众资金,而且其部分预算收入来源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支出安排,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宜将其作为通常意义上的政府财政收入。

广义的地方财政收入是指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狭义的地方财政收入是指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中央税收返还和中央转移支付。

从公有制基础来考察财政,应当是广义的,基金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都是与公有制基础上的公共产权收益相联系的。不考虑公有制问题,仅仅从税收来看财政,那就只是一般公共预算。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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