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网络侵权“法不责众”

如何破解网络侵权“法不责众”

成都“路怒族”视频曝光后,很多网民对当事女司机进行“人肉搜索”。无独有偶,北外副教授微博举报主持人何炅吃空饷后,遭到一些网友攻击威胁,手机、邮箱、微信、女儿照片等个人隐私被公布。当下,尽管我国对网络侵权的规定已经非常详细,但是面对“人肉搜索”等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当事人往往遭遇“法不责众”的司法困境。破解这个难题,应是网络法治化的抓手所在。

首先,法律应加大对始作俑者的处罚力度。大规模侵权中,可以区分出哪些是属于主观恶意比较大,对侵权信息发布和流传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侵权人,主要包括:最初发帖人、违法转载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账号,以及事件背后可能存在的“网络公关公司”或“水军”推手。从现有实践看,几乎每一起大规模“人肉搜索”事件背后,都存在利用他人关注以抓取“眼球”的营销团队。这些“损人利己”的所谓网络营销行为,已严重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和商业道德伦理,需要法律严惩。

其次,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社会责任。基于网络技术的中立性,法律对网站作为服务提供者时予以一定的责任豁免,这就是所谓的“避风港规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将此规定在第36条第2款中。网站只有在受害人有效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才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类事件中,受害人可以按照避风港规则,先向存留自己侵权信息的网站提出删除通知,如果网站没有及时删除,就可以作为侵权责任的连带责任承担者。实践中,大量存在不法网站滥用避风港规则的情况,反而导致避风港规则成为侵权帮凶。

因此,法律应该强调网站的社会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加强“红旗规则”的适用范围。最高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对于经过网站人工或自动审核程序的信息、“发烧帖”,以及网站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都属于该规则适用范围。值得一提的是“发烧帖”,就是在短时间内浏览量暴增的热门帖,这些被网民“点红”的信息,客观上需要网站管理者进行必要审核,如果网站置若罔闻,受害人就可以直接追究网站责任。这样立法目的在于,减少网络侵权的社会危害性,督促网站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再次,强化转载者责任承担。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将转载者的“社会影响力”作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判定标准。拥有大量粉丝的“大号”、“大V”和“公号”,他们因社会的普遍关注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当然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最后,依法治网与以德治网应有机结合。法律是最低等级的道德,网络空间的文明并非仅依靠法律,更多依靠的是网民自律和道德遵守。以德治网需要更多的结合网络诚信建设,加快网络征信制度和实名制建设步伐。只有将信用与社会更紧密的结合,才能真正减少网络暴力的出现,达到“让网络空间清朗起来”的初衷。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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