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需要尊重律师执业权利

公正司法需要尊重律师执业权利

当前,随着法治的发展,司法者公正司法的能力和质量在不断进步,然而进步无止境,仍需清醒地看到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必须重视和改进的问题,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就是其中之一。国家已颁布了多部法律,各司法机关也制定了多部规定、意见,明文肯定律师的作用,明确律师的执业权利,要求司法者尊重律师,支持、配合律师依法执业。尽管如此,仍有一些司法者对律师不友善、不礼貌、不尊重,对律师执业不支持、不配合,态度生硬,行为粗暴,甚至发生激烈冲突。 

从司法实践看,某些司法者对律师的态度欠缺合法、合理和公平的主观原因主要有:内心确信行为人有罪,而律师却坚持无罪意见,因此认为律师行为过分,妨害了案件的审理;看到有的律师挑错行为有情绪化因素,于是认为律师意见缺乏理性,不值得重视;因律师队伍中害群之马的不良行为,于是对律师队伍先入为主地形成成见、偏见;认为律师“是麻烦的制造者”,某些案件已有处理意见,因此认为律师坚持挑错毫不让步的行为是办案的障碍,等等。这些认识和态度违背了法治原则和公正要求,损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职业尊严,是律师取证难、阅卷难、会见难等老大难问题长期不能得到彻底解决的重要因素,也不符合司法者的身份、职责、义务、职业道德乃至个人利益。 

司法者对行为人有罪的内心确信是否正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兼听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当庭阐述的意见,在程序、实体都确保合法的情况下才能最终确定。内心确信不是可以排斥任何不同意见的理由,否则就会形成司法专断。律师依法在案件细节上较真、在诉讼环节上挑毛病、在起诉书和判决书字里行间发现漏洞,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准性、公正性,防止司法专断伤害公正。

律师执业中言辞激烈,表现出情绪化倾向,并不必然等同于行为违法,也不说明挑错意见必然错误,不应随意压制。如果司法者认为律师有情绪化倾向就可以利用司法权加以压制,那么律师执业权利就会失去保障,司法权也会失去律师权利的监督,不但不利于在办案件的正确处理,还会纵容司法权力任性和滥用概率的增加。 

应该看到,敬畏法律、尊重司法者、乐于积极推动法治建设以保护人权,是当代律师队伍的主流。不能因律师队伍不是一片净土,存在害群之马,就产生偏见,抱有成见,由害群之马迁怒于律师群体,把律师视为“麻烦制造者”,否定律师队伍的主流。如果任由这种歧视或株连无辜律师的狭隘偏激的思维方式主导司法行为,必定产生严重恶果。 

如果案件已有处理意见,更需要律师的挑错和较真。须知处理案件的决定,不因内部协调而肯定公正,相反,不可小觑这种办案方式给司法公正带来的风险,如果丧失警惕,很容易陷入对权力干预司法的集体无意识。对此,需要司法者尊重和借助律师执业活动,与律师携手组成坚持法治原则,防止和抵制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力量。 

现代法治常识和依法治国实践告诉我们,律师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业功能,是实现法治国家和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律师可以充分行使执业权利,依法挑错较真而没有后顾之忧,才是法治的理想境界,才能满足社会治理和人权保障的需要。在许多案件中,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挑错较真的意见,都不是无的放矢、无足轻重,更不是无理取闹,而是符合法律有理有据,有益于司法者正确适用法律保证案件质量。现实中,因为律师挑错导致错案的案例还未听说,但因为司法者无视律师挑错意见而出现错案,造成严重恶果的案例却并不罕见。可以说,假如律师放弃挑错,不主动发现错误或发现错误却缄口不言,那么,律师不仅渎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还会加大司法者办错案的风险。所以,我国法律有关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的立法原意是,必须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支持律师的执业活动,以保证法治实施,满足社会以及当事人对律师执业的需要,实现人权保障。 

徒法不能自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新形势下,需要司法者有强烈的内心动力和足够的司法智慧,摆脱情感好恶和个人虚荣心理的羁绊,做模范法官邹碧华所说的“以尊重律师为己任的司法者。”只有这样的司法者才有可能自觉守法,公正司法,保证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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