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无需也不会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纠正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之偏,纠正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之偏。孟建柱书记在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强调要“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
(三)不能把以审判为中心简单地理解为以法院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是就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这三个诉讼程序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言的,而不是就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言的。审判是在法庭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是独立存在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起诉指控就没有法庭和审判。案件裁判的结果虽然是由法庭作出,但裁判的基础取决于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情况。因此,把以审判为中心简单地理解为以法院为中心,是对相关改革措施的一种误读。
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场事关司法方式改进、职权配置优化乃至诉讼程序重构的一场革命性变革。这样一项重大改革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在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基于这一思路,我们认为,可以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规划为近景、中景和远景三个目标阶段:近景目标,是要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通过改革审判方式,统一刑事司法标准,加快实现法院审判以庭审为中心,进而促进整个诉讼程序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中景目标,应当是通过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以实现审判对侦查及公诉活动的有效制约;远景目标,应当是推动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重构,建立更加符合法治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基于改革必须循序渐进的原则,本文拟重点就推进这一改革的近景目标及举措展开阐述。
(一)革新刑事司法理念。大力培育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相适应的理念,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一是要准确把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要深刻认识到,推进这项改革不是部门利益之争,不是权力地位之争,而是认识和把握现代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于法院而言,这项改革带来的不是权力和利益,而是更大的责任和更大的压力;于参与刑事诉讼的政法各部门而言,改革在于促使我们更加慎重地行使刑事司法权力,从而减少发生错误的机率,真正受益的是人民群众。唯有如此,才能消除抵触情绪,顺利推进改革任务的落实。二是要通过培育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没有罪刑法定、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不可能产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没有无罪推定、证据裁判、控辩平等、疑罪从无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也无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三是要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重点,全面提升政法工作理念。核心是要牢固树立人民主体、权利本位、公权法定、权责统一、监督制约、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理念,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设,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根本目标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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