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咏: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4)

沈德咏: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4)

(六)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只有在刑事诉讼、特别是审判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才能倒逼侦查机关按照审判程序的要求规范取证行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是要尽快确立统一的非法证据标准,依法合理确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二是要敢于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加大对取证合法性及其说明材料的核查力度。三是要注重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借鉴域外的做法,建立讯问时值班律师在场制度,由值班律师见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有效预防讯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目前可以考虑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案件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案件。

(七)贯彻疑罪从无原则。近年来暴露的冤假错案告诫我们,任何形式的疑罪从挂、疑罪从轻,实质都是疑罪从有、有罪推定,都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导火索”。一是司法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落实疑罪从无的责任。侦查终结发现疑罪的,不应当移送起诉,审查起诉发现疑罪的,不应当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底线,把好疑罪从无的最后一关。二是要为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建立有效机制保障。中央已审议通过并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要以此为契机,自觉抵制外部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也要自觉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为司法机关排除干扰、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八)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实践证明,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客观、理性和必要的定力,是很难正确处理案件的,而没有良好的社会氛围,司法公正也难以实现。一方面,要通过广泛的法治宣传、特别是一些无罪宣告案件、冤假错案的宣传,让社会各界认识到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对象只是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只有经过法庭的公正审判,才能依照事实和法律最终确认一个人是否有罪并处以刑罚。另一方面,要通过推进司法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把司法工作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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