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咏: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沈德咏: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原题:以统一刑事司法标准为核心 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编者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决定说明中对这项改革进行了专门阐述。《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的论文《略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文章认真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论述了此项改革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以及实现路径,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参考价值。现刊发该文摘要,以飨读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是我们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深刻认识、正确理解、有效落实《决定》的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认真解决好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课题。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认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起点。认识不到位、思想不统一,甚至相互抵触,改革势必难以顺利推进。中央部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重大意义可以从多角度、多层面进行阐释。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决定》所作说明以及相关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认为,党中央作出这项重大改革部署,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但毋庸讳言,这一原则在实际执行中并不理想,三机关之间或多或少存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制约、把关作用,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员树立案件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庭审检验的理念。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遵循诉讼规律、司法规律、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根本上讲是由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是因为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成效,最终需要通过、也必须通过法庭审理来检验,法庭审理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最终程序。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取决于人为的好恶,也不涉及各专门机关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而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由之路。只有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实现审判程序影响前移,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只有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切实让审判发挥作用、担起责任,才能有效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应有制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二、正确理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科学内涵,澄清误解,增进共识,才能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实质是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一是现行法律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审判定罪都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自然也是“司法审判标准”的核心问题。二是审判程序具有终局性。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不是由哪个人或哪个部门说了算,最终需要通过、也只能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加以检验和确认。只有通过审判这一最终诉讼程序,才能将统一但抽象的法律标准“落地”为具体的司法标准。三是证明标准的同一性是诉讼实践所需。尽管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但实际执行中,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往往是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把握。审前程序缺乏对审判程序应有的重视,审判程序缺乏对审前程序有效的制约,这是导致有的案件从源头上就出现问题,而后续程序又难以发挥制约、纠错功能的重要原因。推行以审判中心,统一刑事司法标准,才能有效破解这一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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