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中国民主的价值模式与实践模式:“民本主义民主”与“治理民主”
将民主模式区分为价值模式与实践模式,有助于理解民主在各个国家的不同境遇。理解了民主的模式才能建设好民主。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序的民主政治到底该怎么搞?理论需要正本清源,没有正确理论指导的实践必然会付出代价,那就是我们已经看到的世界政治乱象。因此,我们必须寻求基于自己历史文明基因的价值模式与实践模式。中国民主建设需要借鉴国外民主政治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就本文的语境而言,成败都与是否与本国文明基因相适应、匹配有关,因此,我们必须分别找出适应、匹配价值模式与实践模式的文明基因。
资本主义民主能置换为自由主义民主,与之相对应的便是我们常说的社会主义民主。因为冷战,“社会主义国家”或者“社会主义民主”已经被妖魔化为极权主义或者意识形态化为威权主义。因此为了便于与世界政治对话,便于别国理解中国的民主政治,我们需要更换社会主义民主的表述方式,或者说社会主义民主需要更加艺术化的或者中国化的表述,形成习近平同志所说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迫切需要。
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新表述,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这个词必须能表达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正如自由主义能代表或者能表达资本主义的本质要求一样;第二,这个词必须是中国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必须有强大的文明基因的连续性;第三,与“民主”有内在的联系性,民主不但有程序民主即林肯说的“民治”,更有本质上的关怀即林肯说的“民有”与“民享”。这个概念非“民本主义”莫属。
过去常讲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民本思想是一种封建主义统治思想,这是片面的。新的研究表明,“民惟邦本”讲的是一种先民基于血亲关系而组成的亲族邑制共同体,用今天的话说就是一种以亲族为秩序的国家形式。即使民本主义是一种封建主义统治思想,也并不因为与民主的人民自主性有张力而不能组合在一起,要知道自由(财产权)与民主(平等权)之间的张力更大,是一种紧张性的政治与经济的关系。具体来说:
第一,如果说“社会主义”是以“社会”为“主义”的,其实也就是以民为中心的,与民本主义的“以民为本”具有一致性。
第二,民本思想是中华文明基因的核心。中国之所以是中国,中国文明历经五千年而不散并能重现民族复兴,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持久的、延绵不绝的民本思想,这是中华文明与其他古老文明的一个重要区别。看看芬纳的三卷本《统治史》,便能更好地理解中华文明的生命力。习近平同志要求“讲清楚”:讲清楚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讲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反映中国人民的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有着深厚历史渊源和广泛现实基础。我认为,这些讲话包含了文明基因论的重要思想,即社会主义与作为传统文化核心的民本主义的一脉相承性。
第三,当民主思想输入中国之后,从革命家孙中山到毛泽东,再从思想界到普通民众,实际上都是在以“民主”的语言表达“民本”的思想和诉求。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的民生就是民本,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也体现了民本思想;国内外对普通中国人民主观的调查也发现,70%以上的百姓讲的民主其实是民本,以民主的语言去诉求民本。
基于此,完全有理由将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表述为“民本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有一定的张力关系一样,即便是按照统治思想来理解民本主义,即民本与民主之间有一定的张力,也并不影响“民本主义民主”思想的成立(何况第一个提出民本主义的梁启超其实把它视为中国的民主思想)。原因在于:第一,民本主义与民主的本质性一面是一致的;第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本主义已经有了落地的工具,就是群众路线。群众路线难道不是一种民主制度和民主形式?民主的大概念就是公民参与,而自下而上的参与可能是不平等的,有强弱之分,结果并不必然公正;而群众路线是自上而下的“逆向参与”,可以平衡自下而上参与之不公正的结构性问题。
如果说“民本主义民主”是一种价值模式,那么它的实践模式是什么呢?这可以从历史和实践中找到答案。以民为本的思想必然是关心“致治”的,即国家得到治理。从先秦始,中国的致治思想就非常丰富并延绵不绝,康熙说:“致治之道,人才第一”。治理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与民主并驾齐驱的一个热词,在中国已经变成国家治理。这样,以治理为核心的民主可以被理解为“可治理的民主”,简称“治理民主”,它是实现作为价值模式的“民本主义民主”的实践模式。可以说,自古以来中国相对于其他文明古国的强项就是治理或者说治道,治道理论非常发达。在现实世界政治的比较上,中国的治理要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因此,以治理为核心的民主,相对于以选举为核心的民主,具有现实和道德上的比较优势。比如,如果在竞争性选举意义上比较中国和印度,西方人认为印度优于中国;如果在“治理民主”的意义上比较,中国则是印度的老师。
“治理民主”的构成要素是:参与——国家自主性回应——责任。首先,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前提。参与的形式又有诸多的次级实践形式,比如选举、协商、信访等。其次,自主性回应。回应性是所有民主理论都特别重视的,但是好的、有效的回应一定是建立在国家自主性基础上的,即国家有能力不受社会的控制;很多国家的“无效民主”,要么是无力回应社会的参与,要么是缺少国家自主性,被社会势力绑架或俘获。第三,责任政治。通过国家自主性的选择性回应,对参与的诉求作取舍,进而作出负责任的决策。“自主性回应”是“治理民主”的最重要特征。
在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中,很多立法和政策过程都充分体现了“治理民主”的实践。比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首先是建立在社会充分参与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地了解社会诉求;其次是决策者有选择性地作出回应,并不是一概接受;最后是负责的权威决策和政策执行。
相对于竞争性选举或者党争民主,“治理民主”兼顾了民主和治理两大流行观念,不能治理的民主是不可欲的。更重要的是,相对于竞争性选举,“治理民主”是一种更具包容性的实践模式,其中包括次级的实践模式,比如协商、分权、自治和选举。因此,这种实践模式不仅更能体现民本关怀即民主本质,也更具有程序上的真实性和正义性。民主怎么能一选了之呢?相较于选举,立法和政策实施过程更关乎百姓的切实利益,这个过程的“参与-回应”才能真实地反映一个国家的政治过程,从而更能反映程序的公正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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