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10)

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10)

(一九四五年五月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报告)

摘要:毛泽东同志在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对于目前国际、国内形势,作了一个深刻的英明的分析,对于八年来中国民族的抗日战争以及我们党在抗战中所坚持奋斗的路线,作了一个全面的总结,对于如何动员与统一中国人民一切力量最后战胜日本侵略者,以及在战胜日本侵略者以后,如何建设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制订了全国人民和一切民主党派共同奋斗的伟大的纲领。

七 关于党的基础组织

党章规定:党的基础组织,按照生产单位、工作单位来组织,这是我们党的一个组织原则。这个原则,使我们党的组织基础放在社会组织的细胞中。

党章规定:在一个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机关和学校中,不论党员有多少人,从三个党员起,到几千个党员止,都只成立一个统一的党的组织,成为党的基础组织,成为党在这个工厂、矿山、机关和学校等等群众中的战斗的堡垒。党的基础组织,一般称为党的支部,特殊地称为党的总支部或党的工厂、机关、学校委员会。在党的支部之内,将党员编入若干小组的办法,是应该采用的,对工作有些便利,有些作用,但不应该过分强调小组的作用,不应将许多工作分散在小组去进行,而应由支部统一地集中地去进行,只有由支部集中进行不方便的,才分散到小组去进行。比如,一个工厂、机关或学校中的支部,有党员三四十人,是十分集中的,开会、讨论、解决问题和学习等,主要应由支委召开支部大会来进行,而不必在支部大会之后,再去重复地开许多小组会。有了定期的支部大会,就不必再有定期的小组会,只在必要时才去开小组会。不可把党的小组事实上当成党的基础组织,而使党的支部反而不起多大的作用,使支部委员会成为“上级”领导机关,而不是党员的直接领导机关,使支委与党员之间隔着一层小组的组织。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已经有人把党的小组误认为党的基础组织,把许多工作推到小组去进行,支委反而不做工作。这种现象,应该纠正。

在有党的总支部或有党的委员会的工厂、机关、学校,在总支下的分支部,或在委员会下的支部,是有大的作用的,许多工作,应由分支部或支部去做,因为集中在委员会或总支来做,是不方便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比如,决定新党员入党,由分支大会决定即可,不必再开总支大会(但仍须经过总支委同意并报告区委批准)。但是这种总支或委员会,仍是一个生产单位或工作单位中的基础组织。

党的工厂、机关、学校和乡镇委员会,应有批准新党员入党之权。它的权利,应相当于党的区委。

党在乡村中的支部,党章规定,一般按照行政村或行政乡为单位来建立。但乡村中群众的集合点,则是自然村,因此,自然村的作用很大,我们必须重视自然村,党的基础组织,主要的应放在自然村。但自然村大小悬殊,大者有数千数万人口,小者只有数十人口,因此,在以行政乡或村为单位的党的支部之下按自然村来划分党的小组,即使在一个自然村只有党员三、五人或七、八人,那末,这种小组的作用就很大,它起着党的基础组织的作用,就应该强调小组作用,许多工作--如开会、解决问题和学习等,应该以小组为单位来进行,而不必一切都以支部为单位来进行。党章规定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五十人之乡村,即得成立(但不一定要成立)党的总支部,在总支部之下按农庄、居住来成立分支部,就是顾到乡村中分散的村庄情况而规定的。

但是也有很大的自然村,那末,一个大自然村可以成立一个支部,或一个总支部,以至一个乡镇委员会。在这种大自然村的党的小组的作用,也是不大的,因此,也不要过分强调由小组进行许多工作,而应强调支部工作。

按照生产单位和群众的集合点来建立党的基础组织,建立党的堡垒,这是必须遵守的党的一个组织原则。但在一个生产单位和群众集合点中,党的支部与小组,或党的总支部、党的工厂委员会、乡镇委员会等,应该着重那一个环节,才对于工作便利和有效,须按情况来决定。

各级政府机关及其他机关中党的支部,应直接由同级党的委员会来领导。这种机关支部,不应该代替党组的工作。党章规定这种机关中的党组,由在该机关中负责的党员来组织,有其特殊的为党的机关支部所不能代替的任务。党组在实现自己的任务有必要时,并得指导该机关中的党的支部,动员该机关中一切党员来协助自己的工作。

党的支部,是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工作单位,是党的领导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支部必须使人民群众与党的领导机关密切结合起来。

党章规定:支部必须在人民群众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以实现党的口号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必须经常注意人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并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关心人民群众的生活,并组织人民群众来解决他们的各种问题。支部必须经常在人民群众中实现这些任务,并为实现这些任务而进行斗争,才能使人民群众与党及党的领导机关建立密切的联系。

在解放区,党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的支部,应动员和组织群众来协助与保证该工厂、机关、学校的计划之实施,并与阻碍这些计划实施的现象进行斗争。

支部对自己每一个党员的历史、政治面貌、觉悟程度以及优点与缺点,应该审查清楚,并作出适当的鉴定。应该关心自己每一个党员的政治情绪与政治趋向,吸引他们参加党的政治生活与国内的革命运动。对于暗藏在群众中的和党内的民族破坏分子与奸细,支部必须负责调查研究并协同群众清查出来。

党章规定: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是支部的责任。

党章规定:教育党员,组织党员的学习,是支部的经常任务。

支部在党的上级组织指导之下,进行上述各项工作,并获得上级组织的批准。

支部委员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在委员会中,应按情况包括掌管各方面工作的党员在内,比如在乡村中,应包括在乡政权、乡自卫军及乡的经济、文化机关中工作的党员在内,只有在支委中包括了各方面的负责党员在内,它才能很好领导该单位的各种工作,成为领导核心。

党章规定:支部书记照顾全般工作,其他各委员的分工,不机械规定,可由各种支部委员会按实际情况去决定。管理党务工作的委员是需要的,如果支部中办了报纸,有经常的宣传工作与党内的教育工作,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委员,也是需要的。其他可按情况来分工。

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与切合实际的分工,对于整个支部工作之有效进行,是起着决定作用的;因此,应该很好地注意这个问题。

八 关于奖励与处分

我们党早已是现在尤其是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党,因此,党内任何没有纪律的、不统一的或分裂的现象,都要极大地影响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因此,保障与加强全党的统一,并与一切反党、分裂党、闹独立性及小组织行为和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进行斗争,与一切违反纪律的现象进行斗争,是一切党员、一切党的组织的职责。这就是说,不论我们党内有何等的、暂时的原则分歧与政策上的分歧,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必须保障全党的统一,都不得有破坏全党统一的行为,不得有分裂党、闹独立性及小组织行为和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都必须服从于全党统一的最高原则。凡有因为暂时原则分歧与政策分歧而违反党的纪律者,一切党员,一切党的组织,都不得随声附和,都必须与之进行坚决的但是恰当的斗争。 我们党是一个广大群众性的党,在党内建立优良作风,确立模范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党章规定:对于成绩优异的党员,给予奖励。凡是在工作中,在敌人的法庭上,在与敌人的斗争中,在党内斗争中,表现了自己是完全忠于党的事业--人民事业者,成为遵守党与革命政府纪律之模范者,在实现党的纲领和决议中富于创造性者,出色地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人民群众的真诚拥护者,不论是党员个人或党的组织,均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可以是当面的奖励,可以是当众的奖励,并传布其事迹与经验。也可以其他方法奖励。

凡不执行中央与上级机关的决议及违犯党章、党纪者,党章规定给予处分。处分的方法,对于整个组织,就是: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销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这种处分,是在整个组织或该组织的整个领导机关违犯党的纪律或有其他特殊重大情节时采取的。

对于党员个人的处分:是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撤销工作,一定时期的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在我们党内,不只是规定有处分,而且规定有奖励,这也是这次修改党章的特点之一。

党章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在采用这种处分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不可以把党内的处分与党外的处分混淆起来。在党内对于党员的处分,只能以开除党籍为最后手段。除此以外,不得再采用其他手段。除非是该党员犯了国家的法律,由政府机关依法处理外,在党内不能有涉及国家法律的行政上的处分。

党的组织在决定处分任何党员时,应尽可能使被处分者亲自到会,进行辩护。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可在本人缺席的会议上作出决定。在处分后,应将处分的理由正式通知被处分者。被处分者对处分不服时,可以要求复议,要求改变处分,党的组织应细心考虑被处分者的这种要求,加以复议。被处分者如要向上级机关申诉,各级党的组织不得抑止,并须援助其上诉。

不执行决议,违犯党章、党纪的党员,应受处分。各级党的组织有完全的权力对这种党员给予处分。但各级党的组织在给予这种党员以处分时,应分别各人所犯错误的不同情况来分别处理,而不可以平均处分。比如,有些人是因不明党章、党纪,不了解党的政策与决议而犯错误者,另外有些人则明知故犯;有些人所犯错误,仅属私人生活性质,并不直接违犯党章、党纪和党的政策与决议,而另外有些人则是直接违犯党章、党纪与党的政策和决议;有些人在犯了错误之后,经过批评指出,即诚心改正,而另外有些人则在批评指出后,仍不改悔。因此,各级党的组织应分别这些情况,给以不同的结论。对于前一种人的结论应比较宽大,而对后一种人的结论应比较严格。

对于党员的处分,在该党员从事实上改正错误之后,即可取消。或者处分错误,处分与事实不符,经证明后,即应取消。

党章规定:党的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在中央认为必要与可能时,即行组织之。监委的组织细则与工作细则,以及各级党的组织对党员给予处分的手续等,由中央制订颁布之。

党章规定:党奖励党员的积极目的,是教育党员与人民群众,并教育受奖者本人,是为着建立党内的优良作风,确立党员的模范标准,而不是提倡党内的风头主义。过去因为革命竞赛及劳动英雄与模范工作者的运动,引起党员中某些锦标主义、风头主义的情绪,以及骄傲自满的情绪,这是错误的。今后必须防止之。

党章指出:党处分党员的积极目的,也是教育党员与人民群众,并教育受处分者本人,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不是实行党内的惩办主义。这种指出是必要的,因为过去某些党的组织对于犯错误的党员,仅仅简单地着重组织上的处分,而忽视思想上、政治上的教育,忽视从思想上、政治上帮助犯错误的同志改正错误,因而妨碍党员在被处分以后,彻底明了自己错误与改正错误。这在今后必须注意改正。

九 党的严肃性与灵活性

毛泽东同志在他的政治报告中,指出了我们党与其他一切政党的区别。这是极端重要的。为了要领导一个十分严重的、有四万万七千五百万人口的中国民族的大革命到胜利,没有一个在原则上十分严肃的、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党,是不能设想的。中国人民现在正处在接近于打倒日本侵略者与建立新中国的前夜。一方面,我们党必须联合全国一切革命阶级和一切民主党派去争取胜利;另一方面,我们党必须严整自己的队伍,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提高自己的严肃性,与其他一切政党分清界限,才能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才能不与其他政党混淆,才能提高别人,领导群众。

我们党是无产阶级的马克思主义先锋队,它的世界观与思想方法--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是区别于一切其他阶级的。它在中国目前的革命中,是无产阶级的革命民主派,它不只是与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和自由资产阶级相区别,而且也与小资产阶级的革命民主派相区别。小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的革命理论、革命方法和革命的最终目的,都与无产阶级的政党根本相区别。由于小资产阶级的散漫性、动摇性和没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作武器,他们常常不容易认清敌人、认清朋友,不能组织足以战胜敌人的革命队伍和正确指导人民的革命斗争。这些,就是我们在目前民主革命中,在政治上区别于小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的所在。在组织上,我们党为人民服务的铁的纪律和正确的群众路线与自我批评,也是区别于其他一切阶级的。只有当我们能够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把自己和其他一切阶级区别开来的时候,我们才能成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才能正确地去联合别人,又提高别人。这就是说,求同必先立异。不立异,就不能正确地求同。不立异而去求同,就必然变成投降主义。

我们的这种立异,不是宗派主义的立异,而是马克思主义的分清界限,以便强有力地去团结一切民主阶级与民主党派。

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不独与其他一切阶级应该分清界限,就是与本阶级的群众也必须分清界限。就是说,我们党员--无产阶级的先进战士,必须与普通的罢工工人有所区别,与普通的要求减租减息的农民有所区别。我们的党,必须与职工会有所区别。即使在党内,也是一样。如果党内发生了机会主义,存在各种非无产阶级的思想和主张,我们党员也必须与这些东西分清是非,分清界限。我们的党员,只有当他们能够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把自己和其他一切阶级分子、特别是和小资产阶级革命分子的思想在党内的反映区别开来的时候,他们才能成为自觉的无产阶级的先进战士,他们才能去改造别人,提高别人。

这就是我们党的原则上的严肃性。

我们党从来就是一个严肃的党,所以它能实现自己在中国人民革命中的任务。而在目前时期的目前任务之下,我们党更加需要提高自己的严肃性,才能实现我们在中国人民革命中今后更加伟大而复杂的任务。因此,我们这次修改的党章,就特别表现为一个高度严肃的党章。这是我们党的目前任务和环境所要求于我们的。

我们党必须有原则上的严肃性,但在实施原则时的具体工作中又必须有高度的灵活性。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必须与本阶级的群众和全体劳动人民建立极密切的联系,必须与所有各革命阶级及革命党派建立革命联盟,必须在革命行动中同广大群众和必要的同盟者一道前进,因此,它必须有灵活性。为了前进,在一定的具体情况下,它必须善于向自己的同盟者和群众作具体的有益的让步、妥协和等待。它必须绕过横在革命道路上的一切暗礁,必须善于配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部分利益,配合各种斗争形式与组织形式。就是说,它决不应该使自己的原则上的严肃性与宗派主义、孤傲态度相混淆。然后,它才能去领导别人,提高别人,实现人民的解放。这就是说,必须求同,立异而不求同,就必然变成宗派主义。

我们的灵活性,是在一定原则之下的灵活性。无原则的所谓灵活,超出原则的让步与妥协,原则上的模糊与混乱,是错误的。党的原则,是一切政策与策略变动的标准和尺度。党的原则性,是灵活性的标准和尺度。比如,为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而奋斗,是我们一个不变的原则,这个不变的原则,是测量我们一切政策与策略变动是否正确的标准和尺度,一切合于这个原则的变动,都是正确的,一切不合这个原则的变动,都是不正确的。这就是说,我们要和别人求同,不是放弃原则去求同,不是从原则上降低自己去求同,而是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去求同,而是以逐步地提高别人到自己的原则高度为目的去求同,而是从群众和同盟者现有的经验和水准出发,逐步地去提高他们的觉悟、提高他们到共产党所主张的一定纲领的水平去求同。换句话说,是以提高别人为目的的求同,而不是以降低自己为目的的求同。

这就是说,我们的灵活性,必须密切结合于党的原则上的严肃性。

我们党现在正处在中国人民争取抗日建国大胜利的前夜。所有党员,除开以最大的热情和最大的勇气去争取胜利之外,还必须有最高的理智与最冷静的思考去准备我们各方面工作的进步与转变,要使这种进步与转变是主动的、自觉的,而不是被逼的、不自觉的。我们这次修改的党章,也是估计到了这种情况的。在党章上强调了原则上的严肃性,同时又照顾了行动上和工作中的灵活性,就是不只估计了我们党现在的情况,同时又估计了将来的情况而决定的。我们这次修改的党章,不只是在现在的情况之下应该而且能够实行,就是在日本侵略者已被打倒、中国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国家时,也是能够实行的。

摆在我们党面前的,是伟大的光明的前途,是新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全党应该在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政治方针与组织方针之下,根据本大会通过的新的党章,迅速地、严格地整编自己的队伍,磨炼自己的组织上的武器,以便全党都能毫无遗憾地去率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克服一切困难,争取历史上空前伟大的胜利。

我们大会通过的党章,将是一个能够保证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获得胜利与解放的党章。

最后消灭日本侵略者!

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新中国万岁!

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解放万岁!

我们党的领袖、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舵师--毛泽东同志万岁!

(根据刘少奇:《论党》排印。此报告一九五○年一月经作者校阅,改名为《论党》)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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