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6)

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6)

(一九四五年五月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报告)

摘要:毛泽东同志在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对于目前国际、国内形势,作了一个深刻的英明的分析,对于八年来中国民族的抗日战争以及我们党在抗战中所坚持奋斗的路线,作了一个全面的总结,对于如何动员与统一中国人民一切力量最后战胜日本侵略者,以及在战胜日本侵略者以后,如何建设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制订了全国人民和一切民主党派共同奋斗的伟大的纲领。

三 关于党员

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因为一个人一般地要到十八岁以后,才可能有自己的比较确定的政治上的判断力。

在修改党章以前,已经接收入党的十八岁以下的党员,仍应保留有效。

如有在政治上发育得甚早的青年,即是说,未满十八岁的青年已经具备了入党的条件,并且认为如果不接收入党就有所损失,那末,特殊地接收其为候补党员,是可以的。但必须在满十八岁以后,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接收入党,除年龄的规定外,还依据被接收入党者的社会地位在党章上规定分为四类。这种分别,在中国今天的社会情况下是必要的。

第一类,是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入党,其介绍人与候补期的规定均较宽。就是说,对无产者与半无产者入党,没有特殊的限制。对于从幼就在我们革命队伍中生长的人,也应归入这一类。

所谓城市贫民,是指的破产了的手工业者、小贩、到城市找职业而不得的农民、依靠不定劳动维持生活的苦力等。

第二类,是接收小资产阶级出身的革命者入党,则须比较有经验的党员来作介绍人,并须有一年的候补期。因为从这个阶层出身的人们的思想,常常是比较复杂,对于我们党的纪律及参加严重革命斗争的顾虑,也比较多,因此,须有较长的候补期,并须比较有经验的人来作介绍。

在这第二类中党章上所指的职员,是不包括旧政权中的高级官吏在内的。

由于中国革命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胜利,由于我党在中国大部分地区还处在地下状态,那里有大批的革命者要求加入我党而找不到门径,因此,党章规定在革命新发展地区,接收第一、第二类人入党,可以临时将介绍人的资格及新党员候补期限放宽。不过这种临时办法,须由省委或边区党委规定。

第三类,就是社会上中层与高层剥削阶级中出身的革命者,他们的思想更加复杂,对于我们党的纲领和纪律,是更难接受的,所以他们要求入党时,党章规定必须找有经验的党员介绍,经过比较高级的党委批准,并须有二年的候补期。

第四类,就是曾经有过其他的政治信仰,并曾经加入过其他政党或政治团体的人,他们中有些人要求入党,党章规定需要更有经验的党员介绍,经过更高级的党委审查、批准之后,才能入党。不过其中又有其他政党的普通党员、比较负责的人员和重要负责人员的区别。至于还有一些曾被国民党强迫入党或集体入党的人,在加入该党时,既是违反或没有自己的志愿,在加入该党后,又未参加该党的政治活动,那末,这种人只要有了这些证明,在接收加入我党时,就应按照他们不同的社会地位履行手续,而不当作有党派关系者待遇。

一切其他政党的党员,一般地只有当其脱离其他政党以后,才能接收加入本党。

凡为某种社会团体(如工会、农会、文化团体等)的成员,并未参加其他政党政派者,即按其社会地位的不同接收入党。

凡曾加入我党,后来退出,要求再入党者,照第四类人履行手续入党:因为这种人经过政治上的动摇,须有经验的党员来作介绍,并须有比较高级党委的审查。但其候补期一般可以缩短。

凡曾被迫失去我党的关系,请求恢复党籍者,在经过省委或边区党委以上之党委审查确实后,即恢复党籍,无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党章规定:凡新党员入党,均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即须有本人的请求并在入党志愿书上签字,有介绍人的负责介绍书,经过支部大会的讨论与决定及一定上级党委的批准。成批地集体地入党,是不能认为有效的。至于新党员入党的仪式,如有需要,各地可采取不同的方式。

在党章上,规定了介绍人及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之党委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这种规定,是很重要的,各级党委必须注意执行;因有某些党委过去关于接收党员的工作,是做得不甚好的。

在抗战之后,我们党有了很大的发展,共接收了一百多万党员,建立了近千个县委、几万个支部,因而组织与领导了解放区九千五百万人民进行了英勇的抗战,并领导了沦陷区与国民党统治区人民的革命斗争。这是很大的成绩。但是有些党委在发展党员与巩固党的组织的工作中,也有过一些缺点和错误。

有些党委,特别是比较高级的省委、边区党委、地委和县委,对于接收党员,缺少负责的领导,缺少具体的工作和具体的指导,缺少经验的总结,他们把发展党员这样一件对于党的建设起着基本作用的严肃的工作,只是委托给支部和区委去办理,或者只规定要发展党员的数目字给区委和支部去限期完成,因而就使发展党员的工作形成自流的没有领导的现象。甚至委托一些没有经过审查的、在政治上不可靠的、在品质上不好的、对于党的建设毫无经验的人,去主持发展党员和建立下层党的组织的工作,因而大大损害了党的组织的纯洁性与严肃性。在这种情况下,不独是各种不可靠的和品质上很坏的人可以因此而得混入我党,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成份不好的支部。很明显,在我们的支部中发生这种现象,是由于党的上级组织对于党务工作缺乏领导的结果。为了根绝这类现象,并使这类现象以后再不发生,为了建设工人阶级的先进的党,各级党委,尤其是高级党委,必须把接收党员的工作,提到应有的重要地位上来,必须总结过去的经验,使接收党员的工作走上完全正确的道路。

在农村中,应该接收什么样的人入党呢?应该接收在对敌斗争中,在减租减息斗争中,在生产运动中,在其他各种革命斗争中,表现了积极性的、思想纯正的分子入党。如果当地的上述各种运动还没有发展,因而也没有上述各种积极分子出现时,那末,在这里除开接收个别觉悟分子入党外,就不要大量的发展党员。只有在各种运动已经开展,并有了大量积极分子之后,经过相当时期的宣传和考察之后,才能从这些积极分子中比较更多地接收党员。在农村中,各种运动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积极分子的产生与成长也极不一致,因此,发展党员的工作,也应该是分别地进行,不可在同一时期在一切地区普遍地号召发展党员,而必须具体考察与具体指导。

在部队、工厂、机关和学校中接收党员,也必须是在战斗中,在各种工作中表现了积极性的分子,并须经过宣传和教育之后,才能接收。

在发展党员之前,必须向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宣传党的纲领与政策,宣传党章。

最重要的,是要将发展党员的工作,委托给一些完全可靠的、在党的建设上有经验的、思想与作风都是纯正的工作人员去主持。这些人是要经过了考验的。某些地方如果缺少这种人,就应该培养与训练这样一批人,然后委托他们以主持发展党员的任务,并在工作中经常具体指导与教育他们。这就是我们党的组织员。每一个区党委、地委、县委以至区委,都应该有这样一些经过考验与训练的组织员,进行经常工作。在决定和批准接收新党员时,各级党委就应该依靠他们去进行详细的谈话及参加审查与介绍等。这样就可以经常接收新党员,又不致使这种工作失去党的领导与控制。

接收新党员,是党的支部的经常任务之一。不可因为有了上述一批组织员,就不动员一切支部去发展党员。发展党员必须由支部进行,但还必须有上级党委的密切领导,而上级党委则依靠这样一批经过考验的组织员去指导工作。

党章规定:介绍人对被介绍人,须作真实的负责的介绍。上级党委批准新党员入党,更须负责的进行,决不应该只是形式上的批准。

总之,要进行发展新党员的工作,并要使这种工作是很正确的进行,因而能够真正接收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入党。这就不只是要有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积极性,而且要有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

现在各解放区党员的数量虽已很大,但还有一半以上的乡村没有党的支部,很多的乡村没有党员,只在几个边区,有支部的乡村超过了百分之五十,在另外几个边区,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乡村没有一个党员。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在每一个乡村建立一个几个人至几十个人的党的支部,是必要的。因此,在解放区还须发展党员,建立新的支部。就是在已有支部的乡村,因为年来的对敌斗争、减租减息、生产运动、整风审干等,已有很大的进步,在这些运动中产生了大批的积极分子,也需要从他们中接收党员。在新解放的地区,则更须进行发展党员的工作。因此,发展党员,还是党在解放区的重要组织任务之一。而这种发展党员的工作,应根据上述方法,很正确地去进行。过去的缺点,不应再重复。

发展党员和巩固党的组织,都不能和其他的工作、和群众的各种斗争分开来孤立的进行。党员是从群众斗争与各种工作的积极分子中接收的,党的支部以及区与县之党的组织的巩固,也只能在群众斗争以及各种工作的过程中达到。比如说,农村党的组织,只有当它领导群众彻底完成了减租减息,又普遍地发展了生产,因而使群众的阶级觉悟提高,生活水准提高;又组织了很好的民兵,因而在对敌斗争中保卫了群众;经过了人民的选举运动,因而使群众懂得掌握政权的重要;并进行了有效的合作社与文化卫生工作等。那末,这些地方党的组织,就会巩固起来;因为它在这些工作中已与群众联系起来,群众的觉悟提高,并已有了经验,它的内部团结也在这些工作中巩固起来,并在这些工作中体会了党的政策和取得了工作的经验。

关于新党员的候补期,在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党章上没有规定,在过去的实际工作中,有规定为两个月至一年者,各地亦不一致。经验证明:在农村中两三个月的候补期,是等于没有的。在机关、学校和部队中的作用,也不大。过去对于候补党员很少进行必要的教育工作。

在新的党章上规定:新党员候补期为半年、一年、两年三种。但所属党委均得延长或缩短。并指出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就是说,对于候补党员的教育与审查,是党的组织一项必须注意进行的工作,否则候补期的作用,将仍会很少。对于候补党员,教育他们认识党章和党的纲领与政策,并使他们确立共产党人的基本观点,如组织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实事求是的唯物观点等,是非常重要的。

党员有退出党的自由。党章规定在他申请退党,交出党的一切证件之后,即可由支部除名。这表示退党是自由的,入党则是有条件的、不能自由的。

党章上有开除党员的规定。如果被开除者是各级党委的委员,须经各该级党委之全体会议决定,并经上级党委批准。

四 关于党员的义务与权利

在这次修改的党章上,规定了党员的义务与权利。我想,这些义务与权利的规定,将要保证我们党内的生活更加在正常情况中发展,将要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与责任心,并保证党的行动的统一。

关于党员的义务,党章首先规定:党员必须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因为这是每一个党员能否正确地为人民事业而奋斗的基本关节。如果党员的觉悟程度不高,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不能领会,那他就不能作一个好的党员,不能自觉地很好地为人民的事业而奋斗。党的组织上的统一,首先是由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所造成的党员在思想上的一致为其前提的,如果没有这种思想上的一致,党在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就没有基础,党的纪律,就不能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各种分歧,就可能产生,党为人民事业而奋斗,就不能胜利。我们在党内,是强调党员的自觉性,党的一切工作,主要地都是依靠党员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去进行,党也采用一切办法去提高党员的觉悟,但是每一个党员必须自己努力,自己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弄通自己的思想。因此,这就规定为党员义务的第一项。

党章要把这一项规定为党员的义务,这就是说,党员必须是为人民的事业而去学习,而不是为了任何别的目的;这就是说,不倦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弄通自己的思想,是每一个党员对党对人民不可推诿的一种职责;这就是说,没有强烈的学习精神与正确的学习态度,骄傲自满,不求进步,就是对人民事业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其次,党章规定每一个党员都要严格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党员的这些义务,是大家历来所公认的。

在这里我们强调了党员积极参加党内政治生活的必要性,而不只是强调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因为一个党员,是必须在政治上来关心党的一切,在政治上对党负责的。党的选举与党的会议以及党的决议之成立等,每个党员都应以负责态度来积极参加。

每一个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危害党,不得有损害党的利益的行为,并且还必须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党章规定:为人民群众服务,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从而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是每一个党员的职责。

党章规定:每一个党员,不只是应该遵守党的纪律,而且应该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的一切法纪和一切其他革命组织--如革命的军队、革命的群众团体和革命的事业机关的纪律。每一个党员在各种革命事业中应起模范作用。应该把遵守党纪与遵守革命政府和一切革命组织的纪律,统一起来,而不可把二者对立起来。党就是要自己的每一个党员模范地遵守人民的革命纪律,遵守革命政府与一切革命组织的纪律。而每一个党员如果不遵守革命政府和一切革命组织的纪律,也就是不遵守党纪。有些同志把二者对立起来,应该切实纠正。

我们的党,早已是而现在尤其是一个大党,而且是已经在解放区执政的党,除开少数的革命职业家而外,绝大多数的党员,都必须有一件社会职业;因此,每一个党员都应该精通自己的业务。如果我们的党员,只有革命的热情,而无熟练的业务本领,那我们就不能领导人民的事业,就不能建设强盛的国家。

党章规定一切党员都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在党的会议上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二)党内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无疑的,在党章上规定党员的这些权利,会要提高党员群众的积极性与责任心,保障党员群众对于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并且给党以武器有效地来反对高傲自大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来改善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并因此而来改善党的各种工作。

所有党员的这些权利,应该完全被尊重。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尊重党员这些权利的现象,是常常发生的。例如,有些同志在会议上想种种方法禁止关于反对自己意见的发言,在党内的选举与被选举中加以各种限制,禁止党员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和声明,或在中途稽留党员的申诉书,在党的会议上不允许党员对党的负责人提出批评,甚至有些党员因为批评与自我批评而受到命令主义、官僚主义分子的报复与打击。这些现象,必须彻底肃清。

在我们党内,少数服从多数,是绝对地必须遵守的。但少数人的正当权利,亦必须被尊重。少数人在声明服从多数决定的条件之下,有权在会议上发表他们与多数相反的意见和在表决时举反对之手,党的组织必须保证这少数人不致因此而遭到多数人任何不应有的打击与不幸。少数人的意见,如果他们自己不放弃,在服从多数决定的条件下,是有权保留的。保障少数人的这些基本权利,是党内民主所要求的,并且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在某些情形下,真理并不一定在多数方面,而可能在少数方面。在通常情形下,多数人是对的,少数人是错了,我们给少数人以这种权利,就是给少数人以回旋余地,好让他们恰当地改正其不正确的意见。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