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上述种种错误做法不断出现呢?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认识误区。一些领导干部认为,现在是“法治初级阶段”,“群众法治意识淡薄”,“依法就没法办成事,办成事就不要依法”。有的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只要能办成事,什么办法都可以用,当前改革发展是主要矛盾,发展需要不断改革创新,而法治具有相对稳定性。二者发生矛盾冲突时,应允许“良性违宪”和“良性违法”。只有突破“条条框框”,才能实现“超常规”发展。有的对法律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法律对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有利的,就依法办事,否则就将法律束之高阁。有的视法律为治理老百姓的工具,把法律主要用于对人,而不是对己,主要用于治民,而不是治权治官。这些错误认识的背后,透视出了一些领导干部对法治的误读,以及在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方面的欠缺,说明我们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还没有与时俱进。
路径依赖。一个人过去的经历,无论成功或失败带来的体验,会对他现在和将来产生强大的影响,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这种现象颇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只要进入了某一路径,无论是“好”还是“坏”,其习惯做法会在以后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一旦进入锁定状态,想要摆脱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分析一些领导者的行为方式,可以看到他们过去的老经验、老套路对其现在的行为选择影响甚大。
素质短板。这些年来,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加强和提高,法律正日益成为领导干部判断是非、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但也应看到,不少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仍不尽如人意,甚至存在不少缺陷和问题。一是法律知识缺乏。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缺乏对本职工作应有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急需从广度和深度上对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予以扩充。二是法律意识淡薄。不具备与依法治国相适应的“法律至上”“主权在民”“人民主权”“权力制约”“法定权限”“权利平等”“权责统一”等现代法律意识。三是依法办事的能力不强。对于法律赋予自己哪些权力以及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力,知之不多或知之不深;有的对法律存在片面的理解,造成在实践中不能正确适用法律。
由“管理”向“治理”转变
应当看到,今天我们遇到的社会矛盾和利益问题,完全依赖以往行政管理的老思路老办法去解决已经难以为继。那种以“权力”为本位,以“命令”和“强制”为手段,以保障行政权力运行为目的管理模式越来越不符合当今时代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领导干部要树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实现由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的转变。
由“为所欲为”到“为所当为”。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意识,科学定位领导角色,规范行使领导权力。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正确把握好目标与方法、管理和服务、维稳与维权、扩大公权与赋权于民等方面的关系,随时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的要求。强化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决不行使法律未赋予的权力,决不干预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决不懈怠法律所要求的责任。
由“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行使权力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树立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尊重人格的观念,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习近平总书记说:“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搞粗暴执法、‘委托执法’那一套。”
由“为民做主”到“由民做主”。“为民做主”体现的是一种“官本位”意识。长期以来,不少领导干部乐于当“父母官”,习惯于事事替百姓拿主意,不管百姓愿意不愿意、高兴不高兴、同意不同意,领导者觉得可以就办了,这实际上是一种错位。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即由人民当家作主。特别是在社会利益格局多元化的背景下,人民群众既是社会治理的客体,更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从而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主动适应新形势,树立行政民主、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观念,学会商量办事。
由“目的至上”到“程序正当”。目的不是管理的出发点,而是它的结果;决定管理好坏的不是动机,是与动机相统一的程序和方法。程序正当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可以促使人们从内心承认和接受某种具有强制力的决定,使那些即使受到不利决策结果的利益相关方也会因在程序中被公正合理对待而认同和接受这一不利结果。当前重目的、轻程序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损害、侵犯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往往是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的。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都应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那种“只要目标或结果正当,手段上可以无所不用其极,过程可以在所不惜”的管理方式应当摒弃。
由“包打天下”到“合作共治”。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内矛盾凸显,这些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是社会利益的多元化,而基于这种多元化社会利益,使得公民诉求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公民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和利益诉求,便于维护公民自身的权益,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改变以往“政府包揽一切”的职能错位,广泛发动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政府、社会、公民的共治,已成为当代重要的社会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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