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无神论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加速转型,各类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道德意识的堕落导致的唯利是图之风,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从毒奶粉、地沟油,到假药假酒,再到豆腐渣工程、贪官巨蠹,种种无良事件都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构成了直接威胁。“道德血液”的贫乏,显示了精神信念的缺失。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道德水平缺失的问题,很多人鼓吹用宗教道德进行填充与弥补,这是一种饮鸩止渴的做法。只有加强科学无神论的宣传与教育,在科学无神论的基础之上,才能真正提高社会道德水平。
尽管宗教有神论通过神灵信仰、鬼神威吓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但宗教道德并不等同于世俗道德,宗教宣扬的善也并不一定符合世俗社会标准。众所周知,宗教道德首先面对的是人神关系,以对神的崇拜与服从的形式出现。日常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处理,始终服从于神灵信仰的需要。当神灵信仰的要求与世俗行为规范一致时,宗教的确可以强化对行为规范的自觉,从而似乎起到了促进道德水平的作用。但宗教行为规范必然以神灵信仰为前提与基础,与世俗道德从来就不完全一致,并且会凌驾和超越于世俗道德之上,肆无忌惮地违背和破坏世俗道德标准。特别是在排他性较强的一神教中,对于不同宗教与信仰者甚至为采取非常极端的灭绝行为。历史上宗教冲突的血腥与残酷为我们提供了极为显著的例证,甚至在现代世界,不同宗教间的冲突仍不鲜见。如果单纯从特定宗教的角度出发,某些极端的行为可能并不违背其教义,甚至是受到鼓励和赞扬的。可以说,宗教可以起到控制人们行为的作用,但这种控制却并不总是积极和正面的。看不到宗教对世俗道德的破坏作用,只强调宗教道德的优越性,无疑非常地片面与盲目。
同时,宗教道德基于信仰甚至迷信,并不是一种理性的道德意识,缺乏科学理性的判断与调节,容易导致极端与愚昧。宗教道德往往是一种较为低级的他律道德。宗教信仰者对某些道德行为规范的遵守和践行,一般出于对神灵的敬畏和对彼岸世界的期冀,而并非真正产生于本心的自主选择与权衡。从义务论的角度看,他律道德由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体自愿,甚至不能被称为道德行为。因为宗教道德的出发点与依据都是非理性的神灵信仰,在面对现实世界纷繁复杂的社会状况时往往并不能审时度势地作出地权衡、抉择与取舍,从而陷入僵化和极端。例如,基督教所宣扬的羔羊式的“爱”与“忍让”精神,曾长期被封建统治者所利用,成为愚弄被统治阶级、维持其专制统治的得心应手工具。对于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而言,决不能依靠这种非理性的道德观,而必须诉诸于科学无神论基础之上的、理性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行为。
通过无神论宣传,使人们摆脱对来世的空想与对鬼神的畏惧,从而更加重视和珍惜现实生活,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自身的道德品质。历史上真正的无神论者都是道德品质高尚的人,这充分证明,道德建设完全不必依赖于鬼神信仰。事实上,只有在无神论基础之上的道德建设才是坚实和可靠的,才能真正有利于我们当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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