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创新别“跑偏”(2)

互联网保险创新别“跑偏”(2)

保险产品要符合三个条件

那么,如果正规保险公司推出内容“奇葩”的保险产品,是否就符合法律规定呢?亦非如此。

各类保险产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键看三个基本条件,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遭受经济损失”、“损失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所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是指投保后危险一旦发生,就会跟自己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坚持保险成立的此项条件,可以避免投保人将跟自己没有经济关系的保险标的投保,演变成从事赌博活动,甚至为了获得高额赔偿,实施保险诈骗行为。

所谓“遭受经济损失”是指投保后危险一旦发生,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属于经济性质的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性质的损失。坚持此项条件,才能使得保险金额能够得到量化,不至于出现难以确定保险赔偿金数额的保险。

所谓“损失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是指投保人的经济损失是由保险事故导致的,而不是由其他原因导致的,二者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股票跌停险”是对投保人所购买的股票进行投保,其保险标的就是因股票跌停给投保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股票资产确实属于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股票跌停也确实使得投保人遭受了经济损失,符合保险成立的前两个条件,但是该种损失并非是由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事故”造成。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7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事故属于不可确定的偶发性事故,不能被保险公司或者投保人通过自己意志或者行为左右的事故。股票市场具有导向性,其走势容易受到资本或人为因素干预,就有可能被投保人的意志所左右,甚至投保后可能作出恶意违法的行为使其成为套利的工具。故“股票跌停险”也就不属于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事故,不符合保险成立的上述第三个基本条件。

因此,即便正规保险公司推出“股票跌停险”等,因其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先前有保险公司推出“赏月险”、“雾霾险”等险种,就是因为不符合“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遭受经济损失”两项条件,而被保监会叫停。因此,保险创新必须要有坚持法律底线思维,不能只是寻求标新立异而“跑偏”,甚至成为变相赌博。

(作者:门头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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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特殊险种很“新奇”

与国内特殊保险产品市场相比,国外的保险市场发展比较完善,特殊险种更为新奇。据报道,荷兰保险公司曾推出了一些匪夷所思的特殊险种,如“关门后忘记带钥匙险”、“买彩票老不中奖险”。巴西世界杯期间,不少国家推出“世界杯主题保险”,包括“夜猫子险”、“看球喝高险”、“足球流氓伤害险”等保险。美国有保险公司甚至曾推出“被外星人绑架险”。如果投保人投保上述“另类保险”,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这些“另类保险”,有的仅仅作为炒作噱头而昙花一现,有的却获得受众的广泛欢迎。

延伸阅读

网络保险仍需依法监管

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特殊险种的研发和销售,均跳出了传统“面对面”的营销方式,更为方便地照顾到每一类具有特殊保险需求的人群,这也就为特殊险种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契机。然而,网络保险并非全无风险,仍然需要依法监管。如投保“股票跌停险”就需要消费者注册账户,提供身份信息,存在较大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相关监管部门在激发行业活力、鼓励保险产品创新的同时,应做好保险险种的备案审核工作。消费者在选择此类特殊险种时,也应擦亮双眼,避免保险成为风险。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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