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化现代化提升侦监工作质量

以法治化现代化提升侦监工作质量

作为检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侦查监督工作,自身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职能作用的发挥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与检察工作大局、国家法治大局息息相关。如果侦查监督自身法治化、现代化水平不高,司法办案常出现瑕疵和错误,是难以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摆脱侦查监督工作“瓶颈”,笔者谈三点认识。

从三个维度认识树立法治化、现代化理念的重要意义

第一个维度:树立法治化、现代化理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涵。没有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就没有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样,要形成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必然要求以法治化为前提。只有打造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升级版,侦查监督工作才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同时,包括侦查监督工作在内的检察工作法治化、现代化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现代化的重要内涵和重要体现。这既是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督促其他治理环节实现法治化、现代化运作的积极力量,是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因此,侦查监督工作自身必须实现法治化和现代化。 

第二个维度:树立法治化、现代化理念是法治中国建设和公正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法治中国建设从整体层面上讲,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项内容。公正司法作为具体层面的法治实践,更要具体体现在公正司法的鲜活个案中。如果冤假错案防范不了、把不住关,法治中国建设就是空话,公正司法就会大打折扣。侦查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首道关口,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唯有以法治化、现代化理念为统领,才能依法办案、依法监督,才能筑牢公正司法的实践基础,打造法治中国建设的制度“大厦”。 

第三个维度:树立法治化、现代化理念是适应诉讼制度改革、坚持证据裁判规则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诉讼制度改革。侦查监督工作要适应这一改革,必须强调以证据为核心,切实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而这些要求正是侦查监督工作法治化、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侦查监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一道关口,必须坚持以证据为核心,确保把住审查逮捕案件“事实不能不清,人头不能搞错”这个基本底线,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更好地为后续诉讼工作分担责任。而做到这些,我们不仅需要侦查监督工作思维理念的法治化、现代化,也需要实现机制制度的法治化、现代化,更需要实现司法方式、办案手段的法治化、现代化。

树立法治化、现代化理念应正视和解决五个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加期待,对公权力者遵循法治思维、依照法治方式行使权力更加期待,对司法环境的高度公开透明更加期待。面对新问题新考验,不少侦查监督人员还没有及时确立新的司法理念,不适应问题凸显。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开放型的司法审查意识不强,司法理念滞后、工作方式单一、办案手段封闭。批捕决定主要建立在侦查机关提供的单方证据材料基础之上,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律师的不同意见重视不够,中立、开放的司法审查意识不强,侦查监督工作的司法规律没有得到全面遵循。 

人权保障意识不强,单纯追诉的倾向明显。实践中,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要件重视不够,导致相当比例的已批捕案件并不符合逮捕的预期刑罚条件,社会效果不好。还有不少案件在侦查机关未能有效证明具有法定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仍然作出逮捕决定。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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