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化现代化提升侦监工作质量(2)

以法治化现代化提升侦监工作质量(2)

以证据为核心的意识不强,非法证据排除不力。实践中,不愿、不善、不敢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客观存在。依赖心理过重,总认为排除非法证据是后续诉讼环节的责任;审查证据粗糙,未能通过严格审查及时发现非法证据,或者发现非法取证线索却没有及时开展调查核实。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意识不强,有“斗气”心理和“强势”心态。没有深刻认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与坚守法治的内在统一性,办案中容易受舆论影响、为民众义愤情绪所裹挟;个别侦查监督人员把复核证据的审查逮捕程序异化为证明嫌疑人有罪的程序,对嫌疑人合理辩解不认真听取,对律师意见不尊重,等等。 

质效并重意识不强,监督实效有待提升。监督重点不突出,甚至凑数监督。有的地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数量成倍增长,有追求数量之嫌,也不排除有造假情况,导致监督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不高。 

司法理念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司法行为就会越轨失范。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摒弃陈旧观念,真正树立与依法治国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法治化、现代化司法理念。 

树立法治化、现代化理念应强化七个意识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侦查监督唯有以法治化、现代化的司法理念为统领,强化“七个意识”,才能实现自身工作提质增效、科学发展。 

强化尚法守规意识。侦查监督人员依法履职,首先要信仰法律、崇尚法治。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办案程序不严谨、文书制作不规范、非法证据排除不到位、律师意见听不进、嫌疑人辩解不重视等共性问题,以规范倒逼办案水平提升;在保证办案亲历性、裁量性和独立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监督制约作用,自觉接受流程监控和动态管理,防止违法办案、关门办案,促进阳光、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强化司法底线意识。通过精细化审查证据,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分析论证和案件事实认定体系;切实履行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对发现的非法取证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对非法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嫌疑的不能作为逮捕依据,真正将侦查监督打造成为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坚实防火墙。 

强化程序正当意识。侦查监督人员应坚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全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积极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对疑难复杂、有争议的案件,可探索侦查机关、辩护律师共同参加的公开审查,做到“兼听则明”,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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