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有效开展社会危险性证明工作,实现少捕慎捕,减少羁押,防止以捕代侦、先捕后侦。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责任应由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承担;对其审查、判断仍属事实认定范畴,必须坚持证据裁判规则。鉴于社会危险性并非传统证据学意义上已经发生或现实存在的“事实”,而是基于现实条件对将来事件发生概率的合理预测、推断,因而在证明方法上应是基于客观事实和经验法则之上的间接证明,在证明标准上应以“优势证据”为基本原则,不应强调确实、充分。
强化监督说理意识。释法说理要做到“三个注重”。注重个案说理,要求侦查机关对提请逮捕理由进行说明的同时,侦查监督人员对不捕案件应依法说明不捕理由;对经审查未采纳的律师意见要认真答复,有理有据地反馈和说明;对不捕案件的被害人要妥善解释,争取理解。注重定期沟通,对报捕质量不高、取证不规范等问题,定期向侦查机关汇总反馈,提出检察建议,争取批捕和报捕案件质量双提升。注重理性回应社会关切,对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在理性司法的基础上适时做好权威司法发布,解惑释疑、引导舆论。
强化质效并重意识。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作为侦查监督部门依职权启动的纠错程序,用于监督的司法资源有限,更应该突出重点、提高标准、讲究效果。着力监督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深恶痛绝的严重犯罪行为;严格监督启动标准、跟踪监督意见落实,将监督后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情况作为衡量监督质量效果的重要标准。
强化信息引领意识。当前,大数据、信息化对侦查监督工作的促进作用日益明显。要不断完善侦查监督业务数据库,动态监控案件质量;充分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功能,通过该系统开展案件质量抽查、评查,增强业务指导的即时性。加快“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案件上网内容,强化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作者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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