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于民兑现官员损害环境终身追责

赋权于民兑现官员损害环境终身追责

习近平7月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会议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形。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7月2日《新京报》)

干部任期内损害生态环境实行终身追责,这是公众一再希望看到的,对于各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客观而言,随着以上几份文件的施行,加上新环保法,中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局面,将得到一定的改善。

应该说,领导干部离任的时候,对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审计,从审计学上不是难事。重点在于,审计的独立如何保障,以及审计完成之后能否形成持续有力的处理风暴?相对而言,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实行责任追究,会更困难。首先,谁来界定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就是个难题;其次,损害的程度谁说了算,也是个问题。

毫无疑问,生态环境问题关系到所有人的利益,上级党政机关关心,公众和环境公益机构也关心。因此,官员任期内是否对环境造成了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公众理应有发言权。随着公众环保及法治意识的增强,个人和环境保护机构,愿意为生态环境的保护贡献更多力量,这是好事情。一般情况下,只有让各方都能对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责任人都能形成监督,并通过司法这个利器对其形成威慑,官员在发展经济的时候必然会更加注重环境保护。

目前的困境在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及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事情做斗争时,缺乏足够的空间和能力,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都不足。特别是当一些地方的官员为了经济发展不惜环境代价时,谈保护环境反倒成了异端甚至是打击的对象。过去,公众和环保机构很多时候只能采取上访等方式,这样做代价大,但却是无奈——各项权利得不到保障,司法介入环境事件难度大,环境诉讼门槛高。

正是因此,在宣示严厉行政惩处环境肇事官员的同时,如果赋权于民,让公众参与进入,并让司法力量补充进来,将更有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目前,在环境保护领域,包括深改小组提出的对干部任期内损害生态环境将终身追责,更多还是一种行政思维。当然,行政手段的效率就在于执行硬的时候,确实有力。但相反,也就容易威慑不足。如果辅之公众和司法的参与,恰好可以起到补充作用,将利于官员损害环境终身追责的落实。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疏通目前阻碍公众和环境公益机构参与环保事业的人为屏障,打开环境公益诉讼大门,落实法院不得拒绝受理案件、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案件。若此,无论官员也好,还是企业,损害环境终身追责这把利剑将能发挥极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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