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应给舆论监督留扇后门

“刑法修正案”应给舆论监督留扇后门

继去年10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于6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其中第35条“泄密罪”的规定引起了法学界律师界热议——“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将涉罪”。除此之外,参与报道案件的媒体也将会被追刑责。(7月8日观察者网)

刑法修正案(九)正在二审,关于其中的第35条,在坊间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因为这通俗地翻译过来便是:律师及记者泄露案件信息或判刑。出台这样的细节,有其现实的背景。在“李某某强奸案”中,该案属于“不公开案件”,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诸多案件信息被媒体报道。事后,律师协会通报批评了辩护律师。而按着如今的修正案,不仅辩护律师本人,参与报道的新闻媒体、门户网站、记者或负责人,都可能被判刑。

想想这样的规定,的确很可怕。一方面,正如不少律师所言,这样的规定,有违司法公开的趋势。而且,很多案件的双方,在权利分配上是不对等的,倘若不能进行必要的公开与透明,就很难抵达公平与正义的彼岸。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的新规,也不利于舆论监督的发挥。众所周知,在互联网时代,公众作为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彰显,若律师及记者泄露案件信息或判刑,显然有开倒车之嫌。

众所周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有关国家秘密、有关个人隐私、审判时被告人未满18周岁、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这些无可厚非,因为这背后确有需要保护的东西。但是,一些影响极大的恶性案件,尤其是牵涉钱权方面,公开则应是必须的,因为这也是对公权力的一种监督。不然,就很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因为权力一旦封闭运行,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更何况,即便一些律师、记者违背了相关的操守,是否入刑也是值得考量的。一则,这有有意的和无意的之分,不同的情节应该有不同的处罚,而不应“一刀切”;二则,对于违背职业道德的事情,还有行业协会在约束。如律师,便有相关的律师协会;如记者,除了有宣传部门与新闻出版部门之外,同样有记者协会的约束。而这些机构能够进行的最大处分,已经达到吊销证件或全行业通报了,这样的处罚对当事人而言,肯定不是挠痒痒,而是有震慑力的。

可以说,就“刑法修正案”而言,理应给舆论监督留扇后门,尤其是在监督公权方面。可以说,一些案件即便属于“不公开案件”,只要其涉及公权力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就应该修改相关法律,让其“可公开”。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防止猫腻最好的办法。就眼下而言,当公权力仍然不够自觉时,保持舆论监督的敏感性,显然是必须之举。唯有如此,才能一方面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另一方面又能抵达相关事件正义的彼岸。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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