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的制度价值和实现路径(2)

法官员额制的制度价值和实现路径(2)

二、法官员额制的工作目标

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绝不仅仅是形式上“减人”,绝不是为了“员额”而“员额”,关键是要通过改革,实现现有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快法官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最终达到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为此,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要牢牢把握三个工作目标:

1.确保司法资源实现合理配置,是法官员额制的基本目标。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举措之一,改革后法院工作人员将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目前制约人员分类管理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法官“混岗”现象突出。长期以来,法院内部法官职务序列与非法官职务序列界限不清,没有把审判工作与其他综合性工作进行合理划分,从事行政、人事、后勤等服务部门的人员都往法官职务序列上靠,导致法官职务非法官化。二是审判辅助人员不足。作为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配套举措,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必须增加,然而当前审判辅助人员严重不足需要引起重视。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过程中,要着力解决法官职务非法官化的不正常状态,将现有法官进行重组,让优秀人才回归审判岗位办案,把其他人员剥离出来从事审判辅助工作或其他工作,同时探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补充审判辅助人员,确保法院主要资源和力量投入到执法办案中去,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2.确保最优秀的人才进入法官员额,是法官员额制的核心目标。实行员额制,必须高度重视法官年龄梯次,防止出现断档。过渡期内优秀法官的选拔主要有三个渠道:第一个渠道是从院庭长中遴选入额法官。应当说,现有行政职务的法官绝大部分都是优秀法官,是从审判一线历练成长起来的。但由于司法权内部运行的行政化,院庭长审批案件多,直接办理案件数量偏少。今年,天津高院出台了院庭长办案指导意见,明确了院庭长办案的具体数量。在院庭长入额的问题上,将按照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并强调到一线办案,实行司法责任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第二个渠道是从现有审判员中遴选员额法官。他们从事审判工作时间长,审判经验丰富,是骨干力量。但是也有少部分同志因年龄或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员额制改革后工作的压力,要妥善做好这部分人的分流工作。第三个渠道是从现有助理审判员中遴选法官。这些年轻法官是近年来法院队伍建设攒下的财富,是未来法院改革发展的中坚力量。其中部分35岁左右的助理审判员,专业素养基础好、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遴选确定法官员额时不能“一刀切”,要为他们入额创造条件。要为暂时未能进入法官员额的助理审判员预留一定数量的法官员额,让他们对自己的职业有预期,防止人才流失。

3.确保审判工作提质增效,是法官员额制的终极目标。检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成败,关键是看案件能否办得出去,案件的质量效率是否有较大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会不会上升。从理论上分析,应当能够实现案件办理又好又快的效果,但最终还是需要司法实践的检验。法官员额制改革将带来三个方面的变化:第一,法官群体的素质能力将会提高。他们都是从现任法官中经过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择优遴选出来的,可以确保其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第二,法官的职责将做出重大调整。法官员额制改革前,法官需要承担一些审判事务性工作。改革后增加法官助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职责更加清晰,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都是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完成,法官的主要精力将集中在“审”和“判”上,有利于其作出正确的裁判;第三,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建立起了“隔离带”。法官一般不在开庭前与当事人接触,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由法官助理来做,而法官助理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有利于法官中立地行使审判权,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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