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对国外反腐败有益做法的借鉴

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对国外反腐败有益做法的借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人类社会创造的各种文明,都应该采取学习借鉴的态度,都应该积极吸纳其中的有益成分,使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中的优秀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优秀文化精神弘扬起来。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看待腐败问题要有历史、哲学和文化的思考。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既要全面总结我们党反腐败斗争长期实践的成功经验,又要吸收转化我国历史上反腐败的宝贵遗产,同时还需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反腐败的有益做法。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更加开放的视野、更加广阔的胸怀,积极借鉴国外反腐败有益做法,紧密结合我国反腐败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

“法治反腐”

“法治”更多的是在西方起源和演进的。古希腊哲人柏拉图在其名著《理想国》中写道,若有一项法令规定自愿订立的契约,由订约人自负损失,则一国之内唯利是图的无耻风气可以稍减。亚里士多德反复考察和对比古希腊城邦不同政体的优劣,深刻地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人之治”。中世纪的欧洲将神权置于至高无上地位的同时,保留了法律具有“正义”与“权威”的观念。16世纪至18世纪,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了法治思想。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许多西方国家“援法而治”,把法律法规作为约束政府官员的主渠道,以防止腐败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深刻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邓小平同志强调,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要靠法治。“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党员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上,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公开透明”

西方有句谚语,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行公开透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防范腐败提供了前提。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执行政务公开的国家。早在1776年,瑞典议会就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原则,任何瑞典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文件(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外),有权查阅任何公务人员及国家元首的财产与纳税情况。列宁在论述苏维埃政权与旧政权的区别时曾明确指出,苏维埃国家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国家,“这个政权对大家都是公开的,它办理一切事情都不回避群众,群众很容易接近它”。公共权力公开透明行使,已成为普遍共识。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深入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一些权力部门逐渐去神秘化,反响很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这些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范和遏制腐败现象,推进廉洁政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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