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2)

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2)

根据中央通过的试点方案,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经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司法文件形式指定管辖下列案件:一是跨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二是跨地区的重大民商事案件;三是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四是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五是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特殊案件。为保持管辖范围上的连续性,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仍管辖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有人认为,这次首批设立的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是新的专门法院,或是在直辖市内设立的管辖特定行政区划内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其实不然,“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并不是专门法院,也不是传统意义上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或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不对应行政区划的中级人民法院。在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普通案件应当由对应的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实行地域管辖,特定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例如,类似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样的法院,只能说其管辖范围是跨行政区划的,但它们并不属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范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配合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法院统一管理,设立跨省(区、市)的人民法院或在省、自治区内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尚存在制度障碍。在法律没有修改或取得法律授权之前,“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这项改革举措只能在直辖市内试点。随着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和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未来将按照改革要求,逐步建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

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实现法院与地方的相对超脱,进一步明确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使地方对司法的干扰大大降低,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组织制度保障。通过集中指定管辖,实现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办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办理的诉讼格局,有利于确保特殊案件的裁判公正,也有利于统筹司法资源,优化司法管辖,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当前,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方向已经明确,两个试点法院已经投入运行,但这还只是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走出的第一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还面临着法律障碍问题、机制建设问题、管理保障问题等等,任务相当艰巨。我们首先要指导好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试点工作,同时总结好、运用好成功做法,为下一步推开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建设,积累经验、做好准备。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有力支持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将在中国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进程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新的贡献。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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