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

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两天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也正式挂牌。这不仅仅是新设两个中级人民法院,而且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批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将被载入中国司法制度建设史册。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呢?

首先,这是保障跨地区案件审判公正、避免诉讼“主客场”的需要。我国现有3500多个地方人民法院,其设置基本与行政区划对应,这样的设置模式便于明确管辖、便利诉讼、就地保障、就地化解矛盾,但所受制约也很明显。特别是在地方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以前,地方人民法院人员工资、审判业务和日常运行经费都需要同级政府保障,地方人民法院的抗干扰能力客观而言是比较弱的。实践中,地方人民法院能不能有效抵制地方的一些不当干预,往往取决于地方党政领导的个人自觉和地方法院院长是否有担当精神。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争议数额越来越大,特别是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的当事人越来越多。近年来因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环境污染、企业破产等引发的大量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牵涉地方利益,案件处理结果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干预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按理说,在法制统一、健全的情况下,无论选择向哪个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都应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裁判,不能因管辖地域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裁决。然而,现实中诉讼“主客场”问题的存在,往往直接影响诉讼结果,导致严重损害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这既不利于保障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也不利于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直接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司法公信力。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有利于从管理体制上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其次,这是进一步明确司法管辖、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需要。在一些地方,跨地区案件办理遇到重重阻力,有的是因为地方保护,有的则是因为相关案件管辖不明,因管辖争议和管辖权异议而增加当事人讼累,影响司法效率。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通过集中指定管辖,实现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办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办理的诉讼格局,有利于确保特殊案件的裁判公正。对于一些跨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实行跨地区集中管辖,也避免在立案环节的推诿扯皮,防止老百姓求告无门、有案不立的情况,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

最后,这也是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需要。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差异很大,一些法院存在忙闲不均、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目前,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改革,首先是在改造铁路运输法院基础上进行的。因为相对来说,各地铁路运输法院承担的办案任务不算繁重,且本身具有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特点,人财物等资源可以进行充分利用。依托铁路运输法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针对诉讼“主客场”等问题,为了方便群众诉讼、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制定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首先在上海和北京分别成立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首批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试点。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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