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发展机遇 积极推进改革

把握发展机遇 积极推进改革

我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在不断取得发展的同时,与司法制度的其他环节一样,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之后,公诉工作的发展完善面临新的机遇。我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努力把握机遇,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尤其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把公诉工作推向更高的台阶,为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作出新的努力。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与公诉工作密切相关的改革内容。这项改革对我国刑事司法的进一步发展来说,不仅指明了方向,而且对刑事诉讼的相关职权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确定了更重责任。因此,我们不仅需要认识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而且应当明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公诉工作新的要求和责任,以适应这项改革的需要。 

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解读。这里,我们针对公诉工作进一步完善的需要,将其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进行对比,在此基础上认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笔者认为,认识这两种不同诉讼制度的关键,不是对侦查与审判这两种诉讼阶段重要性的认识有根本性的变化,而是重新认识这两个诉讼阶段的不同功能。理由很简单。就重要性来说,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阶段,不仅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更是其质量的基础;而审判的重要性,更是早被法律所明确规定,这些不会因为诉讼制度改为“以审判为中心”而发生变化。在这个意义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所要求的并不是降低刑事诉讼中侦查的重要性或抬高审判的重要性,而是重新确定侦查、起诉和审判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功能。其中,审判阶段的基本功能是对公诉案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审判阶段的这一功能,决定了其对不合格的侦查无弥补的义务,却有否定的职责。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审判在检验公诉案件中的价值,认识到“疑罪从无”的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也不是将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审判者的权威地位简单地进行调整,而是对其权威的根据重新认识。即,并不是对刑事诉讼中“谁说了算”问题的简单调整,而是对“凭什么说了算”问题的根本解决。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之所以广受诟病,原因之一就是法庭审判往往奉行“侦查卷宗中心主义”,法庭调查主要围绕侦查期间形成的卷宗、笔录,而不是直面证据。这样的庭审,不仅使法庭质证难以真正展开,而且侦查中的问题也难以被发现,更难以被纠正。在这样的庭审基础上,审判者“说了算”,当然同样有问题。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所强调的是,法庭审理应当直面证据,并据此展开法庭调查以及质证,审判不再凭侦查卷宗“说了算”。 

由此可见,我们不能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审判的权威而忽视公诉职能的重要性,相反应当更加重视公诉工作的价值,并需要进一步提升公诉工作的质量。显然,为了使所提起的公诉案件的质量经得住真正的、具有实质意义的法庭审判的检验,首先,就要保障侦查的质量。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侦查的监督、引导,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弥补不足。其次,需要加强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的作用,尤其是提高其举证、质证的能力,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因此,对检察机关来说,改进今后公诉工作的重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司法改革尤其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诉工作质量。二是为顺应“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的要求,依法充分发挥公诉工作在诉讼环节中的关键作用,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对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公诉部门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对进一步提升公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虽然不是仅由检察机关“说了算”,但可以并应当为此积极努力。我认为,首先需要确定对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的正确认识,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的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才有可能形成。 

就构建新型诉审关系来说,首先,需要对公诉和审判都是为实现司法公正有基本的共识。因此,公诉人不仅在法庭审理时应当尊重法官,以及作出的裁判,不论是支持公诉意见还是否定公诉意见,公诉人都要尊重,且应当认识到,“胜诉”不是公诉的目的,公正司法才是基本的目标。其次,应当明确认识到,公诉人和法官虽然同为“法律人”,却并非“一家人”。如果控诉和审判“一体”,被告人的地位、权益将会怎样,无需赘言。就构建新型诉侦关系来说,重要的是加强对侦查的监督、引导,因此,需要在监督和引导的及时、有效方面作出积极努力,以促进和保障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公正的基础作用。就构建新型诉辩关系来说,一方面,应当坚持公诉的客观公正立场。另一方面,应当确立公诉人和辩护人同为“法律人”的观念,认识到公诉人与辩护人虽然基于不同的职能在庭审中会发生对抗,但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一致。如果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刑事辩护的数量和质量有其特殊要求,即每一个刑事案件中的每一个被刑事追诉之人在诉讼的每一个阶段,均应有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并且应当提供有效辩护,对此,公诉工作不仅需要尽快适应,而且应当积极促进。 

应当看到,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并不是分立的,而是有机联系的,因此,在构建这三种关系上需协调一致。还应看到,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体的,甚至可以说,没有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就不可能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为此,为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法律人需要共同努力,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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