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如何防止冤假错案(2)

公诉环节如何防止冤假错案(2)

其次,在诉辩关系上,要推动形成彼此尊重、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真正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检察官和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表面看律师的一些诉讼主张与检察官的指控针锋相对,但在预防冤假错案中,恰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实,实践中发生的冤假错案,大都存在不重视律师意见的问题。要让耐心倾听律师意见成为公诉人的一种品质,就要求公诉人决不能把律师的正常执业看成“搅局”,对律师的正常工作决不能“防着”“挡着”。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强化律师知情权、辩护权、申请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尊重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要充分听取和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的无罪、罪轻、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等意见,发挥辩护律师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人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庭前沟通,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在庭审中要克服对立情绪和强势心态,平等相待,以扎实的功底和过硬的作风来赢得对方的尊重,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再次,在诉审关系上,要以推进庭审实质化为契机,全面提升公诉工作的质量。这要求在审查起诉环节需强化审前过滤功能,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法院促使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侦查人员出庭,同时公诉人员要着力提高当庭询问讯问、示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和辩论能力,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作用。 

此外,还要高度重视出庭工作、健全检察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死刑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从各个环节确保案件质量。 

提高素能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从防范冤假错案的角度来看,这项工作很有意义。实践中,有的公诉人员利用公诉权寻租,搞暗箱操作,还有的滥用监督权或者进行虚假监督,这不仅严重破坏公诉队伍的形象,也直接影响所办案件的质量。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扎紧制度的篱笆,以公开促公正,从源头上减少不规范行为的产生。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公诉工作的专业化特征和实践性特点日趋明显,对公诉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要求越来越高。为此,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专业化、职业化作为公诉队伍的核心战斗力来抓,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能力。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出台了一些提高公诉素能、防范冤假错案的措施。最高检公诉厅在充分吸收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和《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两个文件,并提交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讨论。现在这两个文件已经正式印发,这将有力提升全国公诉队伍的素能,对推进公诉办案标准化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将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办案组织向扁平化发展,公诉人自主决定的权限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对公诉人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还要注意防止公诉权被滥用。因此,严厉的追责制度设计固然是一个选项,但更重要的还是靠预防,即把公诉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如公诉案件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流转,接受案管部门的统一管理等。 

另外,还要强化办案人员的抗干扰机制。对办案人员,一方面要严格规定其不得执行各种干预要求,不能靠揣摩领导意图而行事,否则要承担具体的法律纪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履行法定职责的公诉人的保护,既不能随意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也不能用随意调整工作岗位的办法来对某些“不听话”的办案人员实行变相惩罚。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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