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主体责任”要问责“责任主体”(3)

落实“主体责任”要问责“责任主体”(3)

以问责助力正本清源

习近平总书记讲过,保持党的纯洁性,关键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干部既是保持党的纯洁性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又是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执行者和实践者。领导干部处在党和人民事业的领导岗位上,这就决定了他们在保持党的纯洁性方面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如果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个人不能用党的纯洁性要求对照自己、检点自己、修正自己、提高自己,要求别人做的而自己不做,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却带头为之,则必然会上行下效,败坏党风,危害党的事业。可见,如果一个地方气正风清,则说明当地党委及其主要领导自身过硬,管理有方。反之,如果一个地方贪贿成风,则说明当地有关领导干部很可能是贪财变质,玩忽职守。广东茂名腐败大案,可谓一案惊天下,该案涉及省管干部24人、县处级干部218人。茂名市辖6个县(区)的主要负责人无一幸免,波及党政部门105个,其中159人涉嫌行贿买官。茂名原市委书记周镇宏和其继任者罗荫国等人相继“落马”。该案涉案人员职位之高、数量之多、性质之严重,在广东乃至全国罕见。在“上梁不正”的腐败歪风下,官场潜规则大行其道,进而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干部任用腐败现象。

下属违纪往往与单位领导有很大关系。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己身不正,说话不硬气,哪里还敢管别人?可见,下属违纪,单位领导难辞其咎。“治病必求于本”,实践中,对于重大腐败案件或长期存在的不正之风,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得对负有主体责任者严厉问责、严肃处理,方能正本清源,重塑当地风清气正的官场生态。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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