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观照中国实践的政治创造

协商民主:观照中国实践的政治创造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独特性、独有性、独到性,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在三大优势。深刻领会这“三大优势”,是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精髓的关键所在,也是充分发挥协商民主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重要作用的重要前提。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独特性、独有性、独到性,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在三大优势。深刻领会这“三大优势”,是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精髓的关键所在,也是充分发挥协商民主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重要作用的重要前提。

独特性——中国道路的实践产物

一是与党的革命道路天然联系。正如毛泽东同志在大革命时期就明确指出的:“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实践中逐步认识到,中国革命的成功有赖于中华民族各个阶级的大联合,并因地制宜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和国家理论,创造出统一战线理论,在同其他党派团体和党外人士团结合作中形成了协商民主思想,在土地革命时期的苏维埃政权、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民主政权等建设中进行了有效实践,形成了协商民主的萌芽和雏形。

二是为新中国成立奠定基石。1948年,中共中央发布了《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倡议“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肩负起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标志着协商民主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从这个时期起,逐步形成了制度层面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政协制度。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人民政协继续保留并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创新。从1982年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被庄严载入宪法,到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构想;从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首次明确“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概念,到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协商民主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到今年中央“3号文件”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行总部署,协商民主的制度机制不断完善。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日益深入,我国已逐步形成了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多种协商渠道衔接配合,程序日趋合理、环节日渐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独有性——中国文化的时代发扬

一是天下为公的精神追求。《礼记·礼远》篇中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其核心要义就是“公天下”。而实现“天下为公”的主要政治途径,就是“选贤与能”,让有德有才之人参与治理活动,并且通过人与人之间的“讲信修睦”,联结成一个命运共同体,从而实现良治、善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继承和发扬了天下为公的政治追求传统,更通过平等对话、广泛协商的制度化安排,使人民内部各方面、各层面的人士都能够充分地参与到治理活动中来,从而构建起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共治体系。

二是兼容并蓄的政治胸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崇尚“有容乃大”,由此也孕育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独树一帜的谏言文化。协商民主作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民主形式,充分汲取了传统政治文化兼容并蓄的优良基因,既广纳贤人又求贤问政,不仅鼓励人民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而且广泛接受人民的批评和监督,不是关起门来议事,而是敞开门来听证,充分展示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胸襟和政治气度,更是一种“君子山岳定”的政治定力和政治品格。

三是求同存异的价值导向。多民族聚居、多文化融合的历史演进,造就了中华文化以“和”为贵的精神本质。协商民主不仅具有深厚的和合文化政治传统,更强调要把“有事好商量”作为“人民民主的真谛”,坚持“平等协商,不强加于人”、“民主协商,不强求一致”,通过“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的最大公约数”,从而丰富发展出“商以求同,协以成事”的价值新内涵。

独到性——中国自信的世界展示

一是体现了政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通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泛地开展政党与政党、政党与界别、政府与社会、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协商对话,使党治国理政的正确主张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变为人民的广泛共识,化为人民的自觉行动,从而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体现了程序性与实质性的高度统一。在程序民主上,协商民主既有决策之前的先行协商,又有决策执行之中的跟踪协商,还有对决策执行结果的民主监督,从而确保了人民依法参与国家治理活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实质民主方面,协商对话这种独特的民主形式,不仅充分体现了协商参与各方的平等自主,更有利于协商参与者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使最终做出的决策更加符合实际、顺应民意、科学合理,从而有力体现了民主普遍、广泛、真实的本质要求。这种程序性和实质性的高度统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保证和支持了“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

三是体现了包容性与协同性的高度统一。协商民主首先在参与主体上,最大限度地包容一切热爱祖国、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组织、团体和公民,天然地具有包容性与协同性于一体的特质。特别是在运行机制上,与选举民主更加侧重于结果、遵循“多数决”原则不同,协商民主更加侧重于过程、遵循的是“共识”原则,强调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倡导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是在诸多“少数”中寻找“最大公约数”,兼顾了众意表达与公意达成、公共利益与不同利益的平衡协调。它与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体系。

四是体现了制度性与实践性的高度统一。中国的协商民主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保障,以基本政治制度为重要支撑,以党的方针政策为实践依据的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与西方国家的所谓“协商民主”主要仍停留于少数思想家的口头上、理论家的书斋中不同,协商民主在中国不仅有着完整的制度程序,更有着相对完整的参与实践。通过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等多种协商形式,人民在选举之外,获得了广泛而持续地参与各层次决策、管理、监督的民主权利。这种制度性与实践性的高度统一,为协商民主的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供了生生不息的活力源泉。

(作者系上海市闸北区政协主席)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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