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证会:公正“助推器”,还是法治“绊脚石”? (3)

专家论证会:公正“助推器”,还是法治“绊脚石”? (3)

论证只是请求人与应求人之间的事儿吗?

面对质疑,为专家论证会辩护的声音也不少,其中邱兴隆教授《你看一下,会死人啊——就专家论证说几句》一文,“辩护”最全面,影响也最大。笔者的分析。也以它为“样本”。

尽管我很少参与就案件组织的专家论证,但我经常就自己以律师身份代理的案件请求专家论证。因此,关于专家论证,我还是有所发言权。

专家论证,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均是发生在请求人与应求人之间的事。纵然是应求者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也充其量是一家之言,与通常所谓学理解释一般,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没有哪个专家,至少是我不知道有哪个专家,会因为你是法官但没有接受专家意见而对你说三道四。相应地,你作为法官有何必要与资格对别人出具的专家意见甚至对出具专家意见的别人冷嘲热讽?

在邱教授看来,专家论证会,是发生在请求人和应求人之间的事儿。如果专家论证会没有起一点作用,对案件结果没有产生一点影响,从客观结果看,这判断是对的。但是,如果专家论证会对于结果起到一定作用,那么,它就不再仅仅是双方的事。一旦起作用方式并不正当,从小了说,直接影响了对方当事人权益;往大了说,司法受到干扰,每个人都是受害者。这正是“局外人”关注这一话题的原因。

接下来需要考量的是,这种发生作用的方式是否正当?

司法人员有权不看专家论证书吗?

专家论证现象长期存在的原因何在?尽管不排除少数情况下,请求者是想狐假虎威,借专家意见给司法机关加压,但在大量情况下,至少是就我作为论证的请求人而言,主要是因为案情疑难,尤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分歧,而需听取专家意见。法官也好,律师也罢,有谁敢说自己对任何法律都理解得那么准确,因而对每个案件均把握得那么精准而不存在疑惑?既然如此,就法律适应与案件处理而求教于方家,方家们应求而发表各自意见,又有何值得责难乃至冷嘲热讽之处?

邱教授谈到两种情况:一种请求者想狐假虎威,借专家意见给司法机关加压,另一种情况是,案情疑难,需听取专家意见。在他看来,第二种情况下,专家论证是正当的。

对于专家意见,部分司法人员持欢迎态度。微博博主“@转型中的程晓璐”说:“本人作为一名昔日的检察官,曾经不止一次收到过辩方的专家意见书或作为控方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因为有些案件的确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难点和争议,直接关系到入罪与否。所以,这时候兼听则明,通过专家讨论和进行法理辨析,可以启发拓展办案思路,审慎拿捏处理意见。这时,法律专家意见不仅重要而且非常必要。”2013年10月30日的《人民法院报》也披露,200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针对“专家法律意见书对审判工作的影响”所做调研发现,80%的法官表示对专家法律意见书会“阅读并重视专家的意见”。

不少司法人员是读着出具意见书的专家们书成长起来的,对偶像的崇拜决定了多数人多多少少会受意见书影响。也正因如此,以下的问题才尤须考量:接受一方请托,在不掌握全面事实情况下作出的论证,能保证公正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司法人员该受其影响吗?

在对专家论证意见书诉讼性质的判断上,我同意何兵的判断:“它什么都不是!它就是案外人——法学家也是案外人——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干涉!”如此,如果司法人员认为自己有足够定力,可以保证不受不当干扰,看下无妨;因为它“什么也不是”而对其置之不理,也无可指责。“你看一下,会死人啊”的指责,有些霸道了。

除了司法人员看不看,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考量:专家意见该以怎样的形式提交法庭?“至少是就我作为论证的请求人而言,主要是因为案情疑难,尤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分歧,而需听取专家意见”,不少人像邱教授一样,以此论证求教专家的正当性。然而,如果论证的目的只是听取专家意见,那么,求教的结果可以也应该通过代理人口头或书面表达,反映在其辩护过程中,而不是以专家名义提交法庭。以专家名义提交,以“势”压人的意味很强。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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