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发言摘编

发挥法治引领作用

孟学农常委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为一种治理方式、制度形式和秩序状态,也体现为人们基于对法律的信任而确立的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以法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使全体社会成员在具体利益矛盾中形成最普遍的价值共识。我们应当重视并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建议:发挥制度建设的激励保障作用。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的政策;各级各类管理部门都应当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分内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注重在日常管理中体现主流价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各行各业的管理制度、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中。

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作用。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立法、执法、司法各方面都要承担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在立法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主线和灵魂,注重将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发挥立法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在执法中体现价值导向,提供制度配套,使践行者得鼓励、背离者受制约;在司法中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和有理有力的个案判决引导人们明辨是非,实现道德涵育,弘扬社会正义追求,让法治的光芒照亮每一个心灵。

(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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