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同“放”和“管”不是放多了就好或者管少了就好一样,“作为”还是“无为”也是同样需要一个基本标准和逻辑。这个逻辑是二元的。第一是“必要性逻辑”,即无论是放还是管都要考虑必要性。第二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逻辑,看哪种机制解决问题更有效。
在要不要放,要不要管解决之后,才涉及依法监管问题。但我想提出的是,依法监管也并不等于政府监管。因为现在的监管,监管主体可能有很多种,而未必只能由政府来进行监管,很多时候也未必政府监管就是最有效用和最有效率的。比如在技术标准领域,基于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市场自我监管”,往往比政府监管更加敏感、高效。又比如对社会组织的活动,通过社会和市场的监管也可以避免政府“一管就死”的弊端。
再次,放和管的本质是利益调整,因此,“放”与“管”的改革进程应当考虑有利于社会资源有效率的配置,应当考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放,还是管?如何管?谁来管?这些改革和调整过程本质上都涉及各种利益博弈。从监管改革来看,放和管其实都是政府自身改革的过程,这个改革的过程可能会遭遇到依法监管的两难:很多情况用法来管一个事情,做到了依法,但是其实在经济学意义和社会意义上却是不合理的。在本质上,这是一个改革与合法性的矛盾。从政治学意义来说,改革与依法其实是一种既得利益和新兴利益的竞争关系。在有些情况下,政府依法监管未必就是合理的,所以依法只是一个有效率的监管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专车的管理问题。比如广州、成都这些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他们对专车的问题表态是非常清楚的,倾向于认为专车是违法运营,应予管控。如果从依法这个角度来看,车辆运营要有许可,这就是政府的一种管理。专车其实是求着政府去监管,但目前看政府对专车态度非常暧昧,不承认,不监管;但这其实就意味着专车始终面临合法性风险。在这里,我们看到监管其实也是一种认可和保护。就是说,监管很多时候是一种对被监管者行为的承认和保护。比如金融业都希望银监会对这个领域进行更严格的监管,最好是通过加强监管排除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已经进来的,希望通过准入门槛限制竞争者的进入,这就是一种“监管俘获”。同样,出租车已经形成一个既得利益链条,当然也希望通过监管排斥新的竞争者进入。但从有效资源配置来看,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一部分,过去通过特许经营制度进行管理或许有其必要性,但在新的时空中,专车是一种更高级的生产力,是一种新的共享经济模式,就必要性、有效性以及效率意义上看,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我们对专车到底是打压还是放开?怎么管?仅仅讲依法还是不够的,那只不过是保护现存的利益格局,而牺牲了有效性和效率。这里的问题实际上不是一个简单的依法不依法的问题,而是过去和现行的法律安排的利益格局跟一种新的潜在的利益格局发生了竞争,怎么来协调利益的问题。如何让过去的利益、现存的利益和新兴的利益能够得到平衡,这也是我们放和管必须要考虑的,关键是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
最后,职能改革中的“放”也好,“管”也好,到底谁来推动?我们过去搞改革,主要都是自上而下政府的自我推动。但“放”和“管”都涉及很多根本性、重大的利益再分配,如果只靠政府自己推动,可能会面临动力递减和匮乏,因为改革过程会触及政府及其部门自身利益。自我改革在本质上或者在逻辑上将面临动力可持续性的危机。一旦改革进入深水区,动力匮乏就更为明显。改革所遭遇的所有问题,最后都可归结为改革的动力必须符合改革的逻辑。政府改革过程也好,社会运动过程也好,本质上也适用牛顿力学。任何物体运动轨迹的改变必须要有足够的外力来对它施加作用,而不是它自身的作用力。这意味着政府职能放和管的改革,既要有政府自我革命的魄力来推动,但更多还是要借助市场的力量、借助社会和民众的力量,使“政府动员”的改革过程同时也成为“社会动员”过程,通过市场激励、民众参与来助推改革。自上而下的政府动员,自下而上的社会动员,构成推动可持续改革的“双引擎”,从而使改革获得朝向既定目标的强大动力,而不至于陷入空转和循环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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