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方式促进创新驱动

以法治方式促进创新驱动

作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驱动力选择,创新驱动发展是基于国家创新体系而言的一项系统工程。在当前环境下更好地推动创新发展,必须遵循法治的进路,一是要树立法治思维。二是要强化法治方式。三是要树立风险意识。

首先,以法治思维审视和定位创新驱动。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底线思维,同时也是一种建构性思维,它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以该思维方式审视和定位创新驱动发展,一有助于创新环境的塑造。法治思维要求,政府对创新环境的塑造要坚持规则思维、底线思维,尊重既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可以根据创新的要求,在法无具体规定或者法落后于现实发展要求时,通过政策创新等支持创新发展。但突破法的框架进行政策、制度创新,不能违背法律原则、法的精神。二可以抑制权力“任性”,充分调动各创新主体的活力。法治的本意即规则适用,法治思维要求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其实施,放到与之相联系的规则体系中思考,放到与之相关联的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思考,对市场主体坚持“法无禁止皆可为”,唯有如此才可能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创新主体,才可能释放各种创新要素的活力。三可以兼顾发展的效益和弱势群体保护。在创新发展的政策和制度供给中,坚持了法治思维就能够顾及政策支持的普惠而不是单纯的优惠,讲求利益权衡与弱势保护,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

第二,要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与法治思维相协调,法治方式属于方法论范畴,主要指运用法律创设的制度、机制和程序推进改革,处理问题。法治方式更多强调的是制度运用、程序适用和原则遵循。

首先,制度运用是维持市场秩序的根本。创新发展中产、学、研、用各主体、要素的活动,必然面临各种矛盾、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引发的侵权纠纷等,法治方式体现为运用制度解决矛盾纠纷,在法律规章制度框架下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内容推进事件解决,绝对不能违反法律妥协求稳或者求利。其次,程序适用是正义实现的保障。法治方式是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处理各种问题,通过程序的实施体现公平正义,体现法治权威,体现对公众权益的维护。

第三,要注意识别创新发展的法律风险。创新发展也要树立风险意识,识别风险点,防范法律风险。遵循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逻辑,创新主体的活动本身必然可能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是政府的制度、政策创新会面临法律风险。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从立法、规划、制度供给、环境维护等方面已经发挥了主导作用。问题在于,作为公权力主体,在主导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如果没有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就可能在制度供给中突破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中,政府有可能因过度追求、关注创新,过度、过急进行制度、政策创新,而忽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忽视政策体系的逻辑,带来公权力违法的风险,并引发相应的私权利主体行为风险。

二是私权利主体因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会带来的相应法律风险。在市场环境下,“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即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进行干预。问题在于,任何社会都存在“法律空白”,即法律处于沉默状态、不表明态度的领域。对于是否进入该领域,进入该领域的法律后果,私权利主体无法准确判断,因而面临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作者为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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