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绍】
我国拟特赦四类服刑罪犯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如果草案得以通过,将意味着我国在时隔40年后再次实施特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24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做出说明时表示,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决定对释放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四类服刑人员予以特赦。
第一类,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据统计,这些服刑人员均属于80岁以上的老年犯,回归社会后没有危险性。
第二类,在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此类人员中除了犯贪污、受贿罪,以及刑法规定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累犯,都予以释放。
第三类,年满75周岁,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员。
第四类,未成年轻刑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杀人、强奸、贩毒、恐怖犯罪的除外。
李适时说,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权威解读
特赦四类罪犯的考量:特殊贡献+人道主义
对于第一二类特赦对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认为,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此举充分显示出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统一的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念,将极大地激发全体中国人民包括正在服刑的犯人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有利于凝聚民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二类特赦对象的除外情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认为,除外情形中贪污受贿犯罪是职务犯罪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两类犯罪,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对贪污受贿犯罪不予特赦彰显党和政府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将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排除在此次特赦之外,是因为这几类犯罪都是性质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针对累犯不予特赦的原因,王平分析,累犯较之初犯、偶犯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也被排除在特赦之外。
针对第三类特赦对象,王平说,我国刑法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从宽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
关于第四类特赦对象,储槐植认为,“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该条规定在指导思想和思路上与我国一贯坚持的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是一致的。同时,对此类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是因为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性质都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
相关知识
关于特赦你必须知道的:什么是特赦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员赦免刑罚,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措施。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被再次追诉。在国家的重要节日,对部分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例如,德国的圣诞节赦免、韩国的光复节赦免、泰国的国王庆生赦免等。
刑法学家表示,一些别国经验告诉我们,适当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之不足。
谁有权决定特赦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67条规定,决定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第80条规定,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
特赦和大赦有何区别
对正在服刑人员的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犯罪或者一般犯罪进行普遍赦免,这种赦免既赦罪,又赦刑。而特赦,则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员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它只赦刑,不赦罪。刑法学家解释说,特赦只是免除了一定期限的服刑义务,被赦免人依旧是犯罪人员。
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没有实行过大赦。后来的几部宪法均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为何要在此时特赦
有刑法学家表示,中国实行特赦制度历史悠久,在纪念抗战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特赦权,展示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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