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意识决定做人的境界 (3)

规则意识决定做人的境界 (3)

——童世骏教授在上海市社联的演讲

核心提示:虽然规则本身的内容是对“做何事”问题的回答,但我们作为行动者是否有按照规则来“做事”的能力和意愿,则是对“是何人”问题的回答。

2、规则意识中的“意愿”向度

在培育规则意识的意愿方面,要特别重视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规则的创制者和规则的遵循者之间的关系。我们经常把民主与法治放在一起说,这不是偶然的。没有法治,民主就会成为“群众专政”;而没有民主,法律的遵循者如果不同时也是法律的创制者,法律规则的正当性依据就没有办法落实。但是很显然,任何稍有规模的社会的民主政治,都不可能实现法律规则的创制者和遵循者之间的直接的完全的重合;在一个作为“关键少数”的“先锋队”服务于“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政治文化当中,马克思所说的那个著名悖论,一方面“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另一方面“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尤其亟待解决。

其次,改革开放所需要的思想解放与现代治理所需要的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和开放,多多少少是针对或涉及规则或者规则体系的。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解放思想应该尽早从突破旧有体制机制束缚的1.0版本向建立更合理体制机制的2.0版本转变。党中央在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时候,一再强调要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就体现了这种转变。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当中,有多少属于具体做法,有多少属于“制度”层面或规则体系层面的东西?国际贸易领域乃至整个经济领域中改革开放与制度建设的这种结合,能否向其他领域推广?如何向这些领域推广?回答这些问题,需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进行扎实深入的探索。

第三,最重要的问题,是规则的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关系。一个东西有内在价值,是说这个东西构成了我们所追求的目标的内在要素;一个东西有工具价值,是说这个东西有助于我们所追求的目标的实现。中华民族的“实用理性”传统之深厚,是众所周知的。在理解规则和制度的时候,它们对所要实现的目标所具有的工具价值,确实是一个重要角度,但我们不能把它变成唯一角度。这里我想强调的是,即使从功利的角度来看,是否要遵守规则,也不能只根据特定场合是否遵守规则而造成的利害得失来加以考虑,而要根据规则作为一个体系是否保存而造成的利害得失来加以考虑。比如,高校招生走“后门”,或许招进来的人中会有好苗子,但关键问题在于,招生规则体系被一个一个“后门”凿得千疮百孔以后,人们就会对“还有没有好大学”产生疑问,这样的负面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实际上,规则不仅有工具价值,而且有内在价值;用康德的话来说,人作为理性的存在,其尊严是与其遵守普遍法则的能力和意志相联系的。是否知道“规则”是什么意思,是否知道“遵守规则”是什么意思,是否愿意遵守一条他知道其意义并承认为有效的与己有关的规则,是衡量一个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文明的重要标志。规则确实是约束人的,但只有人是可以用规则来约束,而不必用绳索、栅栏或围墙来约束的。我在演讲一开始说,规则直接回答的是“做何事”的问题,而不是“是何人”的问题;但在这里我想说,虽然规则本身的内容是对“做何事”问题的回答,但我们作为行动者是否有按照规则来“做事”的能力和意愿,则是对“是何人”问题的回答。换句话说,我们有没有规则意识,我们的规则意识强不强,不仅(如前面说的)会决定我们做事的效率有多高,也会决定我们做人的境界有多高。

总之,规则意识与社会文明之间的密切联系就在于,规则意识的提高、社会文明的提高和人之为人的成熟程度的提高,其实都是从不同角度描述同一件事情;提高中国社会的文明程度要做许多工作,培育人们的规则意识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

责任编辑:赵思齐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