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柱事件给舆论场的法律风险警示

梁柱事件给舆论场的法律风险警示

近日一篇内容为“北大副校长梁柱:盲目追求真相不讲立场就是历史虚无主义!”的微博引来大量网友关注,一些大V相继转发。后经网友质疑、核对及辟谣发现,梁柱先生这篇批驳“历史虚无主义”的文章,原标题是《怎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历史清醒》,批评历史研究不要搞断章取义的“历史虚无主义”。但发博者将文章标题篡改,内容经改造成为与梁柱原文立意、叙述、论证、语境、观点、逻辑完全不同的《盲目追求真相不讲立场就是虚无主义》一文。引得一些大V形成了一轮调侃、讥讽、辱骂梁柱先生的风波。此类事件不是第一次,有必要提醒媒体及舆论场此类事件的潜在法律风险。

首先,著作权法第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的保护,即保护自己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和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22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第47条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梁柱原文主要由三个层次组成。一是只有尊重事实,才能尊重真理;二是研究历史要坚持唯物史观的指导;三是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危害要有清醒的认识。梁柱认为,研究历史一定要注重材料和方法的统一,材料是历史真相,方法是历史观的运用和表现。通读梁柱原始文章《怎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历史清醒》全文发现,文中并无“盲目追求真相不讲立场就是历史虚无主义”的文字,在梁柱全文语境下也没有这个意思。梁柱先生要强调的是要尊重历史,历史是客观的,历史不是靠捏造的,不能为了自己的目的裁剪历史事实,应重视在唯物史观之下进行历史研究。

引用别人作品不可歪曲篡改恶意曲解原文,并造成贬损原文观点及作者的效果。作者有保护自己作品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恶意歪曲篡改原文构成法律上的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当然本事件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梁柱先生是否采取法律维权渠道,法院是否立案是否判决。但该事件值得警醒的是媒体舆论场该有一点著作权法意识,著作权法律意识的贫血不仅可能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侵权且易引发侵权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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