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柱事件给舆论场的法律风险警示(2)

梁柱事件给舆论场的法律风险警示(2)

其次,篡改作品也可能构成谣言。谣言是指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受众未被明确或暗示虚构的前提下,被捏造及传播的与事实不同甚至相反的言论即是谣言。谣言可能构成诽谤,诽谤行为轻者可能构成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法律上的过失与过错。篡改他人文章,尤其是违背常识的篡改,其后果已让作者本人梁柱感到愤慨,极具社会影响力的著名大V及部分网民对梁柱的误解、讥讽、嘲笑、调侃甚至谩骂之社会影响显然构成对梁先生名誉损害及名誉权的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和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都有有关于公民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其中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如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厚道的梁老先生虽然不会与行为者在法律上较真,但有必要提醒行为者存在着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潜在法律风险,因为下一个被侵权者也许不是如此厚道的老人。

最后,制造传播侵犯公民权益的不实信息可能违反行政监管及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2000年9月颁布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刚刚结束征求意见的《网络安全法草案》第9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传播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活动。网络信息的制作者、发布者及传播者应尽到法律上所讲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即根据基本的社会经验、社会常识、行业规则审查核实自己制作、发布、传播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义务,如果未尽必要审查义务制作、发布、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虚假信息便是法律上过失和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及行为恶劣程度、对权益人的侵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治社会及法制规则告诫每一个公民和组织,公民和组织行为有后果,有法律底线,更不用说文化人或学者应该具备并恪守基本的学术伦理、学术操守和学术规范的道德底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