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制度与环境司法学
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诉讼司法问题,一般主要涉及民事诉讼中的公民诉讼、公益诉讼等。而涉及环境问题的诉讼技术和科技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诉讼的结果。例如,在日本著名的水俣病审判中,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过失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在审判中,法庭上的争议焦点是因果关系,原告、被告都多次把科学家叫到法庭佐证自己的立场。法庭俨然变成了科学争论的场所,新泻审判变成了一场科学争论。而当氮肥厂从熊本大学医学部请来德臣、武内、喜田村、入鹿山四位教授出庭为自己作证时,这种差别就变得更加明显。
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诉讼中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审判的公共性和公正性涉及几方相互竞争势力的关系博弈。公共利益在法庭程序中是可得的重要信息之一。而这也要与“公众有权利知道”相区分。因为公众权利主要是体现在立法体系的构建作用上。只有公众的信息被立法吸收以后,它才能影响法律程序。因此,建立一种公众以及专家的意见进入环境司法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专家证人要排除个人偏见与关系性影响,突出适格性与专业性,并与证人的选择与信任机制相协调。
最终,基于环境问题的研究路径,以及生存性智慧和环境诉讼现实的进程考量,有必要对环境诉讼进行超越与提升,提出强调技术理性和制度构建的环境司法学,用以解决环境问题和保护人民环境权利。具体来说,环境司法学应当坚持和完善司法动力论,并体现生存性智慧的环境伦理指导作用。其一,对于司法权力进行充分的社会保障,为环境司法的实施提供权力基础和社会条件。其二,针对环境民事和刑事案件,要着力提高环境司法的司法伦理和司法公信力。其三,环境司法学应当坚持有限度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其主旨是司法为民和保障生存权。其四,环境司法学应当注重专门化和专业化,促进环境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技术与制度的统一。
(作者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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