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伦理、诉讼制度看环境司法学

从技术、伦理、诉讼制度看环境司法学

在现代社会转型与发展过程中,环境、人类与司法之间的关系问题错综复杂、扑朔迷离。自古以来,大自然在人们心目中充满了神秘气息。她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源和能量。人类在创造了无数文明的同时,也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秩序产生了严重的损害与破坏。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人们迫切需要新的环境观、伦理观和司法观来指导环境主体行为与环境司法实践。在日新月异的中国,环境问题逐渐成为继续发展的“瓶颈”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公众参与环境诉讼仍然十分有限,环境纠纷的彻底解决与环保法律的严格适用仍然难以实现与达成。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环境刑事惩罚机制的价值与功用被认为是除了环境伦理以外的重要的正当性保证。因此,在各种环境诉讼过程中,有必要拓展研究路径、更新司法理念与完善具体制度,形成并发展一种本土特色的环境司法学。 

环境问题与研究路径 

中国本土的环境司法学,强调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注重从技术到制度的研究路径。这种研究进路,不仅关注现实社会中的环境问题,而且从环境问题引发环境伦理、生存性智慧的思考;不仅从环境伦理、生存性智慧的角度来分析和处理环境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这种研究路径的尝试,也许仅仅是研究者的一厢情愿,是一种思维主导的理想法治图景的暂时展现而已。 

正如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教授所言,“在中国,理论和实践相脱节,彼此各说各话、缺乏互动的现象一直较为突出。这既不利于理论本身的发展和成熟,也不利于推进制度和实践的良性化和理性化。”对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生态破坏与环境问题,在理论与实践方面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和困惑。 

在环境保护与生态发展的理论方面,美国著名学者加勒特·哈丁认为:“生态学的宽泛性,导致环境问题的研究出现错综复杂的实践难题。生态学是一个宽泛的科学,它试图考虑在既定情形中所有有影响的因素:诸如热、光、湿地及化学制品等环境因素;诸如食肉动物、寄生生物和疾病等生物因素。以既简洁又实用的方式界定生态学并非易事。由于冒着巨大的风险,生态学家可能犯严重的错误;范围狭小的答案显然是不够的。” 

在环境保护的实践方面,理论界的认识不尽全面,可能导致出现新的问题。基于人类的自由、权力与知识倾向,环境保护与生态发展问题可能正在逐步走向昏暗的边缘。例如,机动车的使用每年使得全世界数以千计的人死亡。而且,它产生的化学污染,使得气候变暖以及产生温室效应。这不仅是世界性的难题,还是主体中国所面临的突出环保问题之一。因此,涉及到环境问题的中国样本与地方表述,可以借鉴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与提炼,通过田野调查与实证分析,来突出与表现当今中国社会中所出现的环境问题和相关法律问题。在这一研究进路过程中,尤其要注重研究者的理性能力贯彻与技术能力判断。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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