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伦理、诉讼制度看环境司法学(2)

从技术、伦理、诉讼制度看环境司法学(2)

判断技术和生存性智慧 

许多人对于未开发的河流很少有价值判断,他们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这是无所谓的事情。而世界范围内的很多河流被“控制”,这其中掺杂着权力对于当地人民的掠夺。由此,环境伦理就是解决这种人们漠不关心的问题。而不同的人们,往往对环境伦理有着不同的原则与信仰。德国著名学者康德认为,“理性人是以自我为目的的,并把这视为唯一的追求方式”。而对于自然界中的动物来说,因为它们没有理性判断能力和遵守道德法则的自我意识,所以它们不属于我们的道德立法的范围和范畴。 

而中国土生土长的生存性智慧,突破了人类的自我意识局限,将判断技术与道德范畴扩展至整个生态学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本国环境伦理和环境保护的文化渊源,是中国生态文明的优良基因和集中体现。这种中国的生存性智慧,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是出生并发展于中国人几千年来的生产与生活中。它不同于西方的存在主义思潮,因为它不以理性为基础;它不同于自然哲学,因为它不注重理论与法则的构建。因而,它只能是中国人所特有的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博弈与共生的观念和理想。进而,关于中国的环境保护,不能仅从本土哲学以及伦理学的视角来进行分析与论证,而应该注重制度性的构建与完善。对于我国国民来说,通过法律乃至司法来对环境进行保护与救济,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途径之一。 

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本土的生存性智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环境案件的处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日本著名学者森际康友所谓的“值得信赖的司法伦理”。即“通过司法能够公正地、容易理解地、快速地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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