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共治:中西方世界秩序观的差异及其调和(4)

全球共治:中西方世界秩序观的差异及其调和(4)

四、全球共治及其现实方案

实际上,冷战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一些前沿进展与中国的传统和谐秩序观出现了明显的接近与合流趋势。西方的这些前沿理论进展明显不同于前述五种主流冲突秩序观,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建构主义。该学派强调,单纯地描述和分析物质世界是没有意义的,物质世界需要放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意义下去理解。同时,建构主义还认为,行动者与结构之间存在一种互构关系。[89]建构主义尝试把观念的力量引入物质世界,从而以一种互动的方式来改变无政府状态的冲突结构。尽管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等建构主义者接受了无政府状态的假设,但温特还是提出了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等三种文化的区分,并认为人类社会有向康德文化发展以及构建安全共同体的可能。[90]

第二,女性主义。该理论主张对国际关系理论中内含的性别偏见加以批判性的研究。安·蒂克纳(Ann Tickner)指出,传统的国际关系研究关心战争、军事安全等男性感兴趣的问题(并标以“高级政治”),而对女性的传统活动(如生养后代和料理家务)却漠不关心。[91]此外,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移情合作(empathetic cooperation)”,即在同等与非同等的主体之间进行情感交流,以达到各种主体间的交融。[92]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有强烈的和平论倾向。对此,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指出,暴力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男性做出的,而一个真正由女性统治的世界相对不喜欢冲突,也会比现在的世界更容易协调与合作。[93]

第三,全球治理理论。该理论强调,在全球化时代,需要一种全新的理念来应对全球公共问题。这一理论最先由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Rosenau)等学者与“全球治理委员会”等组织推动。[94]具体而言,该理论具有三个重要特征:一是强调多主体的治理,特别是跨国公民社会的作用;二是强调治理不同于统治,倡导一种非强制的问题解决方式;三是强调全球观念和全球意识对于全球公共问题解决的意义。

第四,国际道德研究。一些规范理论成果开始对国际关系理论中道德缺位的现象展开批判,并试图将约翰·罗尔斯(John B.Rawls)的正义思想运用在世界政治之中。这方面的重要成果主要是查尔斯·贝茨(Charles Beitz)和托马斯·波格(Thomas Pogge)的世界正义理论。贝茨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主张是不彻底的,其在国内政治中主张的差别原则并没有运用到国际政治中。在经过论证后,贝茨指出,既然在国内原初状态中各方选择出来的是差别原则(即经济与社会的安排应该满足最不利者的利益),同样在国际原初状态中,各方也应该选择差别原则。[95]波格也主张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扩展到世界范围。他认为,只有通过有效的、大规模的经济或制度改革来消除引发不平等的诸多根源,才能最终实现世界范围内的正义。[96]

这些理论发展都在批判西方主流的冲突秩序观,同时,它们与中国的秩序观有诸多契合之处。建构主义致力于安全共同体的研究,女性主义有强烈的和平论倾向,全球治理理论主张在非强制的框架下推进全球合作,国际道德研究则把道德要求重新引入国际政治的中心,这些都与和谐秩序观的基本内涵相一致。然而,这些理论也都存在一些不足。

建构主义(特别是自由建构主义)力图在内部道德的基础上构建安全共同体,然而,这样的发展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现在西方所讨论的内部道德是基于西方知识和实践的道德,其很难向非西方文明全面扩展,如果强行扩展则会重新陷入冲突逻辑并导致文明的冲突。二是这些道德要求的标准可能太高。这一点与国际道德理论所面临的困难是类似的。国际道德理论试图突破罗尔斯制造的国内正义和国际正义的分裂。罗尔斯在国内社会中采用的差别原则已经达到道德理论的顶端,[97]他正是看到了差别原则在国际社会中适用的不现实性,才没有将差别原则推演到国际社会中。[98]贝茨和波格的观点虽然占据了道德制高点,但是其适用性却大打折扣。贝茨的观点更为激进一些,其要求富裕国家在进行全球性决策时以贫困国家的利益为出发点,这显然是很难实现的。此外,国际道德理论所面临的困难还在于国际道德的误用和滥用。以西方知识为中心的道德观很容易跟基督教的使命精神结合起来,以一种新的暴力形式展现出来,如以人道主义援助为名发起的战争和冲突。

女性主义往往被归入批判理论的行列,其基本逻辑建立在男性/女性二元区分的基础上。在知识论上,女性主义批判男性中心主义导致的知识统治,而在问题解决方式上,女性主义则带有浓厚的理想主义或激进主义的色彩,如建议在国际关系中讨论家务问题,或完全取缔战争等。全球治理理论的发展目前也处于某种瓶颈之中。全球治理强调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而在现实中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性和合法性往往不足,并且非政府组织所习惯诉诸的街头政治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世界政治中的冲突性。同时,全球治理理论强调去国家化的特征,但是在世界政治中,国家仍然是最重要的行为体,这种对立使得全球治理理论的理想主义特征大为增加。

相比而言,中国的和谐秩序观存在如下三个优势:第一,和谐秩序观的道德诉求与道德假设相一致,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知识论。这一点与西方明显不同。西方的道德诉求面临一个重要的困境,即道德立场与其人性恶假设之间存在强烈的冲突。既然人性是恶的,为什么人会采取道德的行为?[99]与之不同,和谐秩序观的假设是人性向善。因为人性中有追求道德和完善自己的成分,所以人们才会通过良善的行为帮助别人和改变世界。

第二,差序格局式的道德诉求更容易实现。西方普遍主义的、高标准的道德追求在现实中很难实现,并且内含基督教精神。一方面,西方往往追求一种普遍主义的道德观,同时其道德的要求又很高(如基督教的理念是“以德报怨”)。这种普遍主义的高标准道德观是很难实现的。在实践中,西方的道德观往往是撕裂的。正因为如此,罗尔斯的逻辑会在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中出现明显的分裂。而中国的道德实现是在差序格局中逐步推进的:“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100]与西方的普遍主义道德相比,差序格局的正义性似乎弱一些,但是其似乎更具可行性。“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101]中国的道德观是一种层级递推的道德观,因此其可行性大为增加。同时,在和谐秩序观中,国内道德与国际道德也是一致的,都符合一种“由己推人”的递推逻辑。

第三,和谐秩序观在适用时存在一种自我调适,即在其外做一层现实主义的保护。《司马法》有言:“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102]这句名言表明,中国人在使用和谐逻辑时,并不是一味地采用理想主义观念。在运用和谐秩序观时,中国人往往会先用现实主义的观念做一层防御:“逢人且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然后再通过持久的善意互动来建构一种共同的观念:“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在将双方的身份确认为朋友之后,道德元素才会成为主体间互动的主要内容:“宁可人负我,切莫我负人。”[103]

在和谐秩序观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一种全球共治的理念。这一理念由五部分内容组成:第一,全球共治的基本逻辑是“弱冲突逻辑+强和谐逻辑”。当世界还未完成转型时,将逻辑完全转向和谐逻辑,在外交实践中会存在风险,即这样可能会使自己处于尴尬的外交境地,因此应该保留一定的冲突逻辑来保护自己。在国际交往中,要首先辨别对方的逻辑。如果对方采取冲突逻辑,那么己方就需要用冲突逻辑来保护自己。如果对方采取和谐逻辑,那么己方则需用和谐逻辑来回报对方。与相对陌生的国家(新朋友)交往时,尽量采取被动式交往,即先通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辨别对方的逻辑倾向并建立起相对稳定的互动模式。与相对熟悉和信任的国家(老朋友)交往时,则可以采取主动式交往,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和在对方切实需要的情况下帮助对方。[104]全球政治的基本方向是由冲突逻辑逐步向和谐逻辑转变。从长远来看,未来全球政治的目标是构建和谐逻辑主导下的全球命运共同体。

第二,全球共治的基本框架是构建全球性的权威协调。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是推动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改革和发展。联合国与其他国际组织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治理机制也包含了二战后世界秩序的部分特征。因此,需要对这些世界性的治理机制进行改革。例如,增强联合国机制的实施效果、增加新兴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B)等重要国际机制的责任分担、对国际组织日益官僚化的特征进行改革等。需要特别提及的是,主要国家(如二十国集团框架内的国家)应该积极支持联合国和国际组织的改革。主要国家不能总是为自己的利益考虑(部分克服“经济人”假设),也要为整体利益考虑(部分采用“道德人”假设)。只有保证全球性权威协调框架的有效和顺利运行,全球共治才可以在良性的轨道上展开。

第三,全球共治中的国家间关系结构需要从利益关系向朋友关系转变。在短期内,完全消除国家间的利益关系是不现实的。但是,国家行为体可以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着手构建真诚交往的朋友关系。朋友间互动的主要方式是互助与礼遇。互助是在非常态事件中真心诚意地帮助别国。[105]礼遇则是在日常国际交往中要给予对方足够的尊重。当然,互助和礼遇都要以国情和国力为基础,即量力而为。同时,朋友关系的构建往往会出现差序格局,即朋友关系有远近之分。一国朋友关系远近的评判要建立在对他国的品行素养和国际行为的历史评价之上,而不是仅仅基于利益。主要国家要在这种关系转变的过程中起到示范效应。

第四,在全球共治中对待异见的方式是“求同存异”。对待看似不同的事物,要先“求同”,即“智者求同,愚者求异”。[106]从比较的角度来看,即便两个事物的性质完全不同,也可以找到它们的共性与相似之处。“求同”的过程旨在建立双方的相互尊重和承认。因为“求同”的目的并不是要完全消除歧见(即求同不是同化),所以“求同”的另一方面是“存异”(即包容异见)。事物之间的不同是很正常的,“物之不齐,物之情也”。[107]这其中的关键是对待事物间差异的方式。在全球共治中,要允许差异的多元存在,即承认“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客观规律。[108]“存异”反对用冲突和暴力的方式对待异见,因为暴力相向的逻辑将会导致文明的冲突和制度的冲突。“求同存异”的理想结果是“和而不同”。[109]

第五,全球共治的互动形式是多主体协商民主。在西方的国际关系理论中,全球协商民主是最近一个重要的理论发展。[110]全球协商民主的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这一理论的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吸收中国和谐秩序观的内涵。例如,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强调理性、对抗和利益冲突,这在国际交往中都可能会进一步加剧矛盾。而中国的和谐秩序观则更为强调包容、相互理解以及共识的达成,这些观念更有利于世界秩序的进一步整合。此外,欧盟协商民主可以算是世界协商民主的一个试验性形态。[111]可以把欧盟协商民主的内容在全球治理层面进一步扩展。迈克尔·哈特(Michael Hardt)和安东尼奥·内格里(Antonio Negri)提出的“诸众(multitude)”概念也有助于推动全球协商民主的开展。[112]整体来看,全球共治的内涵可以总结为“和谐共存、权威协调、互助礼遇、求同存异、多元协商”。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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