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用体系 构建信用社会(2)

完善信用体系 构建信用社会(2)

搭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社会信用缺失现象,本质上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建立信用信息平台,缩小社会主体间的信息差距,是维护社会信用的有效手段。当今社会已进入大数据时代,这不但带来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且带来人们思维模式的改变。以前,数据通常以局部数据的形态出现,体现采样分析的结果;现在,数据以整体数据的形态呈现,可对数据对象进行完整描述。传统思维模式注重因果分析,旨在找出数据变动背后的必然联系;大数据则使人们开始建立关联性思维模式,着重把握变动现象之间的相关性。显然,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技术使建立社会信用数据库成为可能。新的思维模式则让人们能更快地发现数据变动的趋势,及时预测未来的信用风险。应充分发挥现代信息资源优势,建立社会信用数据库和信用数据查询网络,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共享,破除信息交流的障碍,让人们能够便捷地掌握交往对象的信用信息,更好防范信用风险。

完善社会信用治理系统

新型社会治理提倡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社会信用治理也应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的治理功能,建立多维度、网络化的信用治理体系。应围绕社会信用进行相关立法,为社会规范提供原则和合法性依据。只有经过立法程序,人们才能确知社会主体在遵守社会信用方面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才能把握社会信用规范的基本框架。应建立科学的社会信用评估体系,明确不同主体担负的信用责任及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作用。针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不同主体,设计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指标。即便是同类社会主体,由于他们从事行业、扮演社会角色的差异,其信用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别。因此,社会信用评估指标的设置应依据不同的标准,以客观、准确地反映评估对象的信用状况。同时,应使各主体的信用评估体系之间具备相容性和适配性,以保证社会信用评估体系的整体协调。还可以将评估结果与社会生活相联系,使信用结果成为信用主体获取社会资源、享受社会福利的主要依据。应由政府主导成立社会征信机构,对公民个体、企业、社会组织等定期进行信用信息收集,监督社会信用运行状况,将社会信用评估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作出公共决策的关键指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市场分工更为细化、行业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协会在市场治理中的地位更为突出。应将信用治理纳入行业治理,赋予行业协会监管会员信用的权力与职能。信用治理的市场化运作,能准确反映各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并使之成为经济主体市场能力的决定性因素。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有赖于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将大大增强。社会组织参与是社会信用治理不可或缺的环节。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将整合三者在社会治理中的资源,形成优势互补局面,从而全面降低社会信用成本,让信用成为获取社会利益的准入资格。

健全社会信用惩戒机制

维护社会信用,除了正面激励,还需要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社会信用屡遭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违约成本过低,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出现维权成本高于违约成本的不合理现象。提高违约成本、强化违约惩罚,是巩固社会信用堤坝的重要一环。应加强法治建设,严厉打击造假、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完善法治清除信用问题的法律盲点;设置便利的信用维权端口,为信用维权提供多渠道社会支持和救助,降低维权成本;对于失信者,依托信息平台公布其失信记录,不仅对其施加社会舆论和道德压力,而且限制其经济社会能力。当然,相关信息的披露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能损害个人合法权益。应依托社会信用治理系统提高失信者在相应社会领域的准入门槛,对其行为进行限制。比如,在一定年限内剥夺存在商业欺诈、商业造假行为企业的从业资格,降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社会成员的商业贷款和社会救助额度,等等。

(作者为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中南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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