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

50年来,人民司法事业在西藏取得空前发展,展现出勃勃生机。第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标志,人权保障开辟新纪元。第二,以严打分裂破坏活动为重点,维护稳定开创新局面。第三,以发挥法治引领作用为抓手,服务发展取得新成效。第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落脚点,司法为民展现新气象。第五,以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为支撑,法院发展实现新飞跃。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最高法院西藏分院改名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举洛桑慈诚同志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正式建立,标志着黑暗、残酷、灭绝人性的封建农奴制司法制度彻底被科学、民主、进步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代替,开启了西藏司法审判制度由黑暗走向光明、由落后走向进步、由专制走向民主、由蒙昧走向文明的崭新篇章。这是人民的胜利,这是历史的跨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朽丰碑!

50年来,在党中央、西藏自治区党委坚强领导、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和全国各兄弟法院无私援助下,西藏法院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西藏工作大局,突出反对分裂保稳定,突出公正司法促发展,突出司法为民聚人心,突出强基固本抓建设,人民司法事业在西藏取得空前发展,展现出勃勃生机。

第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标志,人权保障开辟新纪元。在漫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里,官家、贵族和寺院上层僧侣三大领主通过等级森严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和断手、剁足、剜目、割耳、剥皮、抽筋、投水、推崖等极为野蛮的刑罚,对农奴和奴隶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政治压迫和精神控制,占西藏总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终年过着凄风苦雨、惨绝人寰的黑暗生活。旧西藏对人权的严重践踏比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西藏民主改革、自治区成立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西藏的全面建立,彻底废除了旧西藏落后、野蛮、残酷、黑暗的法律制度和审判体系,人不再分为三等九级,各种野蛮刑罚被禁止,私设的监狱被全部拆除,西藏人民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权利和人身财产权利,这是西藏历史上划时代的伟大变革。50年来,西藏各级法院坚持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实现民主、自由、人权的基石,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法外开恩、法外歧视,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族群众合法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全体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平等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平等享有各项权益,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开辟了西藏人权保障的新纪元。

第二,以严打分裂破坏活动为重点,维护稳定开创新局面。“西藏的稳定关系国家的稳定,西藏的安全关系国家的安全。”50年来,西藏法院始终坚持把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首要政治责任,依法打击追随敌对势力和十四世达赖集团、从事分裂破坏活动的非法组织和重点人,严厉惩处煽动分裂、资助敌对势力、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全力抓好89骚乱闹事、“3·14”打砸抢烧等相关专案审判工作,坚决果断地打掉敌对势力的嚣张气焰,有力地维护了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始终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集中打击什么犯罪,持续组织开展打黑除恶、严打整治等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暴恐势力、黑恶势力、宗族势力,从严惩处杀人、绑架、黄赌毒、盗抢骗、煽动聚集闹事、扰乱重点工程建设秩序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震慑态度,促进了平安西藏建设。始终坚持多元共治、齐抓共管,大力开展驻村驻寺、千名法官下基层、“先进双联户”创建等活动,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和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巩固了西藏和谐稳定的好局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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