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有权不任性”的法治路径(2)

实现“有权不任性”的法治路径(2)

提升法治能力营造依法治国良好环境

提升法治能力、加强执行力,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要求党员干部将法治思维内化于心,将法治能力外化于行;要求党员干部循法办事,坚守法律底线。 

提升法治能力,即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能力的提升,是在实践中积累和提高的。从自我提高的角度讲,要求领导干部遇事找法、办事依法:有法可依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无法可依时,依法治精神而行,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从推进工作的角度讲,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一是清理,清除法外权力和不合法的权力;二是向全社会公开工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做到权责边界明了、权力底数清晰。总之,一方面领导干部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精神来检查和完善自己,做到正而不邪,提升依法行政的素质;另一方面,在工作上按照权责法定的要求,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促使素养和能力的良性互动。 

营造法治环境,即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在法治之下”,就是要形成法治氛围,在执行中自觉地把党务和政务的一切活动置于宪法法律框架之内,而不是打法律“擦边球”;不是将政治行为落于“不是法治之外”,而是要形成党员干部带头的自觉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浓厚的法治氛围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依法考察干部建立政绩和法治衔接机制

依法考核干部,将干部依法履职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是全面提升党员干部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机制。 

依法考察干部,即把党员干部科学立法、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任职前考察党员干部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任职中将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同时,还要建立党员干部主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 

建立政绩和法治衔接的机制,是依法考察干部的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这些细化的规定非常具有操作性,将干部的政治前景和法治业绩相衔接,倒逼领导干部努力依法作为,剔除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苗头。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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