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善治的前提是推进法治一体建设

良法善治的前提是推进法治一体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在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专门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六个方面作出全面部署,这是“四个全面”战略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基础,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内涵,更是实现中国梦的法律保障。

法制发展进入精细化阶段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法制建设进入精细化、规范化、民主化发展阶段的时代任务,是深化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推动观念更新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必须看到,我国法制建设正转入精细化发展的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表明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诸方面正在步入法治轨道、实现有法可依,着力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国家发展问题,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无需讳言,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关乎法律规范体系的完整性、完善性的重要法律仍然阙如。在制定出的法律、法规中有些还存在立法品格、精神和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法制的正当性、良善性、精细化亟须通过修法提升,因而提出了立新法与修旧法并举的方针,提出了法制建设的良善化、精细化发展的时代新任务,以改变过去长期秉持的“有比没有好”的立法建制思路。正是在此背景下,从价值论、功能论和方法论的角度促进法制良善化、精细化发展的法治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也即法治建设标准问题,就提上了议事日程,正在成为各方面关注的重大现实课题,成为我国法制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使法律价值观产生变化。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行政民主性逐渐增强的过程中,在法制建设转入精细化发展阶段的背景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价值观念体系也在逐渐更新、丰富的过程中,它至少包括:以人为本的理念,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的观念,诚实守信的观念,与人为善、最小伤害的执法理念,程序正义理念,社会责任意识,接受异体监督的观念,阳光政府的观念,从管制到服务,和谐理念(行政均衡、利益平衡、官民协调也即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追求),等等。这些增量的法律价值观体现了当代民主的新要求。由其引导建构和运行更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得以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地呼唤着法治一体建设。在法制建设转入精细化发展阶段、呼唤增强民主性的背景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和本质是法治化,也即实行全面推进、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方针。所谓一体建设,是要求三个论域(国家、政府、社会)的法治建设,应当统筹规划、整体推进、互系互动和协调发展,以最合理的法制资源投入,产生最大的法治建设成效,避免出现法治国家建设缺基础、法治政府建设无动力、法治社会建设受忽视的历史教训。通过法治一体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提升和拉动,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源流、目标及其他的系统构成,进行系统深入和更给力的探索和解决。特别是应从仅仅注重评判中央国家机关层面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建设,进一步扩大视野、全面考量、辩证运用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推进策略和方法,特别是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强调。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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