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强国的中国道路

法治强国的中国道路

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作为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证,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在法治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推进,形成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走上法治强国的中国道路。

回应法治建设的中国问题

我国发展越来越融入世界。如何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决定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向。法治的中国问题与西方问题是不同的,认识法治建设的中国问题并将其阐释清楚,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前提和必然要求。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从基本国情出发,抓住树立法律权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制度建设等法治发展的关键问题,深刻阐述了党与法、权与法、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着力构建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战略目标,各种国家治理手段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协调配合机制。

关于党与法的关系,确立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原则,即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党必须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可见,党与法的关系不是谁大谁小的问题,而是如何协调一致、相得益彰的问题。

关于权与法的关系,强调必须维护法治的权威,即权力必须在宪法法律之下运行,包括:必须依法设定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必须依法规范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关于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明确“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指导思想,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改革发展的时代语境下,在追求富强、实现全面小康的战略目标下,改革与法治作为强国路上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是简单的谁先谁后的关系,而是协同推进的关系,是“破”与“立”的动态平衡和辩证统一。一方面,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另一方面,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需要指出的是,在法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之下,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依法授权,并及时总结改革经验,条件成熟的及时上升为法律。因此,完善依法授权机制也是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平衡改革与法治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

构建法治建设的动态平衡体系

不同于西方文明强调主客体二元化的界分体系,中华文明以“合”为目标,注重在相互关联要素之间形成协调推进的合力。我国法治建设也特别注重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各要素之间,在法治建设的各领域、各环节、各层次之间,统筹协调、联动协作。比如,在法治建设与外部要素的关系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举措必须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在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的基本要求中,依次展开和贯彻落实。在法治建设系统内部,形成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系统发展,促进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上下贯通。

体系化结构和辩证性思维,体现了顶层设计目标与具体法治实践的衔接统一,构建了法治建设的动态平衡体系和机制。在多元的治理体系中构建动态平衡机制,既契合中华文明的世界观认识观,又体现中国政治文化的特点和智慧。构建动态平衡体系,关键在于找到维持系统要素和谐的平衡点。当前,构建和维持法治建设中各主体、各要素之间平衡关系的价值核心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的法治道路根植于党、国家、人民等主体根本利益和根本目标的一致性,即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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