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营制度改革的底线思维

农村经营制度改革的底线思维

探索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有效实现形式,不走土地私有化之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启的农村改革进程已经三十多年,取得的基本制度成果是建立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即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该体制有三个制度要素:一是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二是集体土地由农户承包经营;三是集体统一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正是靠这一制度,迅速调动了亿万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解决了温饱问题,打破了僵化的人民公社体制,农村经济活力像火山一样迸发出来,全党和全国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但农村的现代化问题并没有一蹴而就得到解决。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大批青壮年农民外出经商务工,平常留在农村生活的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谁来种地”成了需要关注的大问题。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本身来看,绝大部分农村集体是个“空壳”,没有任何经济实力为农户提供统一生产经营服务。不但城乡、区域之间发展差距比较大,就是农村内部贫富差距也日渐扩大。尤其出人意料的是,农村普遍出现了土地粗放甚至撂荒现象,如果说农村改革存在“人懒”的弊端,那么农村改革三十多年之后则出现了“地懒”的弊端。这正是“谁来种地”问题没有解决好的必然结果。

那么,如何破解当前农业农村存在的难题呢?有人主张放弃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实行彻底或事实上的土地私有化。他们认为,土地私有制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产权不受侵犯,可以促进土地要素在市场主体之间自由交换。显然,放弃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所谓集体经济及集体经济组织自然就不存在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就彻底瓦解了。针对这种私有化主张,习近平总书记主政之后旗帜鲜明地指出,“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必须坚持,农村改革中这条底线不能破。他还要求,要“探索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优越性不在于保持一个名分,而在于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要“有效实现”。对于像江苏省华西村那样靠办工业发展起来的农村,大家都公认集体经济的制度优越性,但华西模式在广大纯农业地区无法复制。

纯农业地区土地集体所有制如何有效实现,如何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这个问题的有效答案不可能在书本上,而只能在农民发展农村经济、追求共同富裕的伟大实践中。调研发现,农村税费改革近十年以来,在国家(包括乡镇政府)取消针对农民的税费负担之后,一些农村仍然原原本本地坚持农户承包集体土地必须先“留足集体的”,而且集体提留真正用于本集体的公共服务上面,这样的农村都走上了共同富裕之路,农民的收入水平都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提前进入了小康社会。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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