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司法的复杂面孔(2)

透视司法的复杂面孔(2)

首先,通过这样一个立体式的坐标体系,任何一个国度的司法体系都可以找到一个大致的定位。只要对本国程序当中的六个要素——即规制的可变通性、当事人地位、对程序的控制主体、决策者的地位、律师的地位和判决的可更改性——进行一个评估,便可以大致确定自身在纠纷解决型和政策实施型的谱系当中所处的一个大致位置。对于我国来说,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启的审判方式改革其实一直还处于变化当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预示着这种改革的进程其实一直并未结束,民事和刑事程序还并未进入一种完全常态化的运行状态。在这种变动进程中,如何对我国的程序模式进行准确的、客观的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在改革开始之前,决策者必然要对本国的权力组织形式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复杂关系要有清醒的认识。正如本书研究所表明的,本国的权力组织模式并非不能容纳一个源自不同权力组织体系的法律程序,但是在权力组织模式和法律程序之间会构成一种相对复杂的组合形式。以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改革为例,这场改革无疑是对权力组织形式的一种重大变革,它可能会对法律程序改革产生什么影响,对上下级审级关系、对上诉程序等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都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和评估。对于我国来说,最构成挑战的是司法程序改革尚未完成,权力组织模式的改革又方兴未艾。两者都处于变动的进程之中,这就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将会因为这样一种变动而显得更为错综复杂。

最后,在变革发生之前,这样一个坐标体系可以让改革者去预估改革可能触及的要素和制度层面。按照美国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纳在《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当中的观察,司法本身具有高度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即源自于司法的外在环境,也源于司法体制内部因素。司法的复杂性在于司法制度本身是一个由不同具体制度所组成的制度体系,改革某一部分制度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改革之前,对司法改革的复杂性和系统性要有一个预判,这样一个预判亟需一个司法蓝图来加以指引,而达玛什卡在本书中所提供的恰恰是这样一份指引。正因为基于对复杂性的忧虑,早在2000年,达玛什卡在本书的“致中国读者的引言”中便提醒我们:在考虑移植某一外国规则的时候,当务之急是首先仔细考察在本国的制度背景中是否存在使此项外国规则有可能发挥实际效用的先决条件。这样一个提醒,在十多年后的今天非但没有过时,反而更加令人警醒!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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