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为去标签化的新版法庭规则点赞

刘武俊:为去标签化的新版法庭规则点赞

在押被告人出庭不着“囚服”、刑事法庭可配同步视频作证室、法院在庭审中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刑事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严厉处罚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日前,197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经过第二次“大修”后正式面世,诸多规定新风扑面、亮点颇多。

笔者认为,新版法庭规则从“囚服”、戒具等细微处,彰显了尊重被告人人格尊严和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体现了法院司法文明的进步,具有去标签化的现实效应,值得点赞。

升堂问案、对簿公堂一直是老百姓对司法审判活动最直观的印象,实际上相当数量的司法审判活动尤其是绝大多数刑事审判活动是以开庭审理进行的,书面审理仅是极少部分。可见,法庭是司法审判的主阵地,法庭规则是维系司法审判和诉讼进程乃至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30多年前的法庭规则有的内容显然已经不合时宜,而有必要与时俱进予以大修完善。修改后的法庭规则共计27条,除对原有条文进行直接修改外,新增加的内容有15条。修改后的法庭规则更加注重权利保障、更加注重庭审规则公平、更加注重保障法庭安全、更加注重规范法庭秩序、更加注重庭审活动公开、更加注重司法礼仪。

引人注目的是,法庭规则的此次修改最明显的变化之一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规定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在押被告人出庭不着“囚服”。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

长期以来,在老百姓的印象中,法庭上的被告人通常是剃光头、穿号服、戴戒具,这种装扮既容易给被告人人为贴上“罪犯”的标签,也容易凸显“有罪推定”的倾向性,折射“先入为主、未审先判”的主观臆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让出庭被告人着“囚服”、戴戒具,的确凸显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要真正实现诉讼过程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平等,首先就应从“囚服”、戒具等细微处入手,撕掉法庭上给被告人强加的犯罪标签,让法庭上的被告人还原为“犯罪嫌疑人”角色,赋予其庭审中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

近年来,司法机关一直在纠正给在押人犯和出庭被告人剃光头等错误做法。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经发布的《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其中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2009年最高法也曾经颁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其中规定,“除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以外,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遗憾的是,上述规定并未完全执行到位,不少地方依然我行我素。

出庭不着“囚服”不用戒具,应当平等适用于所有被告人,而不应成为少数人的司法福利。近年来又出现一种现象:某些高官或者明星出庭不穿囚服、不戴戒具,而其他普通被告人却难以“享受”到如此待遇,老百姓当然会质疑这种少数人享有的司法福利折射了某种特权,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没有任何政策依据,应该休矣。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体现在戒具、“囚服”等外在的形式上,也体现为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庭审活动中的各项诉讼权利。法庭规则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特殊设置;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关爱,要求法庭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为特殊群体参与庭审活动提供方便。法庭规则还对加强证人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做了具体规定,规定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司法文明不仅仅体现在宏观层面上的诉讼制度的健全完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也体现在开庭时着不着“囚服”、用不用戒具等细节处,这种微文明也直观地折射出司法理念的进步。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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