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完善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环境污染案件的违法主体可能会分别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但也有可能会随着违法程度的变化由行政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实践中,由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对接机制不健全,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配合乏力,导致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并不鲜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确保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决定》要求强化法律实施机制,并强调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该项制度对于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而言尤显必要。因此,探究环境污染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并据此作出改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主要问题

地方落实“两法衔接”的工作未完全到位。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3年12月,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之后,部分省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文件,建立并开始运行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的工作机制,但总体而言,仍呈现临时性、个别化特征。例如,在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上,缺乏一个常设的会议组织;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仅仅是各机关作简要汇报,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

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目前,各地陆续建立起环境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但运行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信息录入不及时、范围不全面或选择性录入等,极大限制了信息共享平台的工作效能。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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