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五”时期法治建设的十个期待(2)

对“十三五”时期法治建设的十个期待(2)

六是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法治建设从形成法律体系向建设法治体系的根本转变。在市场经济领域,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基本要求,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应当牢固树立法治经济的理念,形成更加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构建更加严密的市场经济执法体系,打造更加公正的市场经济司法体系,创立更加有效的市场经济护法体系,培育更加文明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为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权威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保障。

七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地方和区域法治建设

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顶层设计与地方、区域、部门、行业等具体实施相结合,自上而下发动与自下而上实施相结合。目前,全国各个地方、各个层级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努力推进依法治国举措在本地方和本区域的实践,积极推进“法治省市”“法治城市”的创建活动。在这种形势下,“十三五”时期应当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更加重视和积极引导“地方和区域法治建设”,充分调动各个地方和区域推进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努力激发地方、部门和行业推进法治建设的内在活力,把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变成地方、区域和基层的自觉行动。

八是尽快制定实施“国家法治指数”

国家法治指数是“法治GDP”的主要载体和实施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今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学习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国家法治指数,不仅是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尺度,也是具体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还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十三五”时期推出和实施国家法治指数,用以评价考核领导干部和各国家机关依法办事的实际状况,必将大大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

九是通过法治引领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愿望。然而公平正义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道德概念,缺乏统一的共识和标准。因此,“十三五”时期应当将事关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利益需求,尽可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使其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应当把社会上关于公平正义的不同认知及其诉求尽可能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治方式、法治途径和法治程序实现公平正义。扎实推进民主立法(分配正义)、依法行政(执行正义)、公正司法(矫正正义)、自觉守法(守护正义),就是通过法治引领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基本途径。

十是切实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我们党和国家的一切事业,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权不仅是一个政治话语,更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权是人民根本利益和普遍利益的法律化表现形式,是人民幸福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治化。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承诺表达为法治话语,就是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权。“十三五”时期,应当进一步推进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化,同时将环境权、和平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入宪;不断完善人权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人权保障,特别是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财产保障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从人权保障体系上着力解决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养老难、两极分化、贫富不均等老大难问题,着力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进一步健全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制度,加强对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国家权力机关尽快审议批准这个公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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